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北京首例无责撞人赔偿案改判 司机少赔12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9日 08:16  京华时报

  无责撞人赔偿“第一案”改判 司机至少减责40%少赔12万元

  市二中院昨天公开表示,新交法施行后本市首例无过错司机遭索赔案终审改判,无过错司机由一审判决的承担60%赔偿责任改为承担10%至20%的赔偿责任,赔偿额因此减少了12万元。

  今年6月4日,张某驾驶出租车行驶到朝阳区东三环辅路一路口时,撞上醉酒后骑自行车由南向北逆向进入机动车道行驶的吴某,吴某于次日经抢救无效后死亡。事后交管理部门认定,吴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先生不承担责任。今年7月,吴某的亲属诉至法院,向张某及出租车公司索赔37.2万余元。

  法院一审后,于10月判决无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共赔偿死者家属20.9万余元。随后出租车公司以赔偿比例过高,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减轻机动车方责任后所确定的60%的赔偿比例未能体现新交法的立法精神,也不能体现公平原则。根据事故责任认定,机动车一方应承担10%到20%的赔偿责任。由于张某所在的出租车公司愿意按一审法院所确定损失数额的25%承担赔偿责任,故二中院终审判决由出租车公司赔偿死者家属共8.7万余元。

  记者邹桂 通讯员高志海

(编辑:)
Powered By Google

网友评论 更多评论

已有 _COUNT_位网友发表评论  
登录名: 密码: 匿名发表

更多相关新闻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8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