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交法》实施后,全市首例机动车车主无过错向保险公司索赔第三者责任险案,昨天在朝阳法院一审宣判,保险公司赔付车主4万元。
今年8月,周先生雇佣的司机驾驶起重车撞死一骑车人,事故发生前,双方进入路口时的信号灯状态无法查证,以致事故的成因无法查清,交管部门无法划分事故责任。
按照新《交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在交管部门的调解下,周先生“无过错赔偿”死者亲属10万元。由于在新《交法》实行后,周先生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签订了5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合同,因此,周先生向保险公司索赔,但遭到拒绝,双方走上法庭。
法庭上,周先生坚持认为根据新《交法》,保险公司应该进行理赔。保险公司则认为,根据保监会批准的第三者责任险条款,理赔数额应根据事故责任比例确定,但交管部门没有确定车主该承担多少事故责任,所以公司无法计算理赔数额。
法院认为,本案中周先生投保的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保险事故,在车主投保险种“第三者责任险”的承保范围之内。按照新《交法》第76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对该事故承担无过错责任,保险公司应当在投保车辆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即5万元内,赔付车主4万元。不论事故责任如何划分,超出了第三者责任险限额部分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虽然双方签订的《第三者责任险条款》第23条约定,保险公司可依据被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这个约定与新《交法》第76条有关“机动车对非机动车进行无过错赔偿”的条款相抵触,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对此判决,保险公司当庭表示,“保险公司做的是商业保险,如果全部都由保险公司来理赔,保险公司岂不就亏损了”,并表示将会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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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交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部分,如果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记者 郭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