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红
保险公司主动调整车险费率,表明各公司开始由原来的只注重打价格牌的恶性竞争转向注重效益的理性经营
费率市场化意味着由各保险公司根据市场和自身经营管理水平等因素自主制定车险费率,从而使费率更加科学、合理、公平。但费率市场化并不是单方面的降低费率,而是指按市场规律订费
作为关系到广大车主利益的车险产品,笔者认为,应该维持价格的相对稳定
2003年1月1日,北京的车险市场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各家产险公司自主制定的机动车保险条款、费率正式实施,一年多来,在车险的实践中,个性化的条款、费率对于促进机动车保险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特别是进入2004年以来,与汽车让利销售的降价之风相反,车险市场在经历了2003年的降价潮之后,费率却反弹回来,频频上涨,使得车险再次成为保险市场中的焦点。
几次费率调整
从去年年初以来,车险在最初经历了降价竞争之后,很快就发现市场表现与各公司的预想并不吻合。接下去就是一连串的调整,迄今费率条款的调整至少已有四轮:
第一轮调整:从2003年七八月份开始。经历了半年多的市场实践,在年初车险费率改革中大打价格战的保险公司发现,1至6月份的车险赔付率远远高于年初制定费率时的预期出险率,有些地区的车险赔付率甚至高达三位数,于是纷纷调整车险业务的承保条件。如限制承保某些车型的盗抢险,某些特异车型被拒之门外。
第二轮调整:从2003年12月起,2004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一轮由人保发起,人保悄然将原来的投保车损险、三者责任险10%的优惠取消;平安产险提高了车损险的系数;其他各家公司也开始在个别险种上提高了一些车型的费率。
第三轮调整:2004年5月1日,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新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实行,各保险公司纷纷提高第三者责任险的费率,幅度高达10%左右。
第四轮调整:2004年6月初,占北京车险市场份额近70%的人保公司第三次上调车险费率,上调幅度在20%至30%左右。
保险公司为何频频调整车险费率?其依据如何?到底这是侵害消费者的利益,还是合情合理之举?这是广大车险消费者一个时期以来普遍关心的问题。
正确理解车险费率市场化
依笔者之见,保险公司主动调整车险费率,表明各公司开始由原来的只注重打价格牌的恶性竞争转向注重效益的理性经营。而对风险高的车辆提高保费也是国际通行做法,但常年不出险,保费也会逐年降低。随着市场情况的变化,车险费率将不可避免地出现上下波动的趋势。
造成车险费率短期内频繁调整,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车险改革初期,保险公司有效数据积累不充分,过多运用价格手段参与市场竞争,近而导致在去年1至4月车险价格整体下调了10%至15%之后,车险赔付率大幅上升,部分保险公司甚至出现亏损,使得市场费率回调压力加大,究其原因,恐怕与改革初期对费率市场化理解有偏差密不可分。
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主体的大多数还未真正地走向成熟,不论是保险人还是被保险人都不是一个成熟的群体,因此保险人只能奢望靠降低保险产品价格来达到业务增长的目的,被保险人也一味追求价格便宜而不计所买保单风险的高低。特别是保险人为了业务增长,很可能将反映保险产品价格的标准———费率降到成本以下。
费率市场化意味着由各保险公司根据市场和自身经营管理水平等因素自主制定车险费率,从而使费率更加科学、合理、公平。但费率市场化并不是单方面的降低费率,而是指按市场规律订费。事实上,车险费率下调都是相对于由保监会所定费率而言的。车险费率市场化意味着根据标的的风险频率和强度确定差别化费率,对于风险高的车辆需提高费率,对于风险低的车辆可适当降费,从而真正体现费率的科学、合理和公平。各公司在车险费率上的竞争实质上也应体现在这里。因此,保险公司如果认为这一费率不足以偿付车险的赔款,也可以在此基础上略有提高。如果保险公司不顾自身经营管理水平,不计成本地降低费率,以此来达到扩展业务的目的,那么必然会适得其反,最终影响保险公司经营的稳定性。
多年来机动车辆保险一直是国内各财产险公司的龙头险种,其保费收入在大部分保险公司占到总保费的50%以上,有的甚至更高。同时,机动车险业务的赔付率几年来居高不下,一直在60%左右。车险业务无论如何也不能算是一个效益险种,在这种情况下,各公司纷纷降费,如果是出于一时促销的策略,还不要紧,长此以往,财产险公司的效益从何而来,如何保证各产险公司的稳定性经营?
去年各公司争相降费以来,因为新车新驾驶员猛增而导致事故率和赔付率进一步上升,保险公司显然受到费率降低保费收入相对减少和赔付率上升的两面夹击,各公司进入2004年以来不断提高车险费率,显然是明智之举。
去年年初车险费率改革的目的是让利于消费者,促进车险市场秩序的规范,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利益。因为一直以来保险市场上存在许多违规经营现象,如超过标准给付手续费。较高的“回扣”占了保险费率不小的份额,保险公司曾经以为通过市场化的通道将保费透明化,变“暗扣”为“明扣”,能够减少成本,有效遏制中介和经销商的违规经营。但从实践看来,违规经营行为屡禁不止决不仅仅是因为是费率的绝对水平过高,因此要想依靠对失控的价格竞争的遏制来消除车险中的违规行为,是根本不可能达到目的的,也解决不了明扣、暗扣的问题。变暗扣为明扣的问题实际上主要发生在公车和汽车经销商那里,目前车险市场中私有车辆所占比例逐渐增大,变暗扣为明扣与私有非新车根本没关系,降费对车险的这部分消费者而言,的确尝到了实惠,而问题主要在于车商和其他中介漫天要“扣”,如果不解决车商和其他中介方面的问题,即使保险人将费率降得再低,中介违规经营的现象不消除,即使提高保险费,客户出险的机率也不会因此而有任何改观。保险人除了承受赔付率增高甚至亏损之外,不可能对车险经营状况有实质的改善。到头来利益受损的还是广大被保险人。降了费又没有能减少支出,费率上涨自然是保险公司的无奈之举。
车险费率应维持相对稳定
作为关系到广大车主利益的车险产品,笔者认为,应该维持价格的相对稳定,据笔者的了解,在其他国家保险费率一年多变的例子十分罕见。过频的涨或跌都会严重影响消费者对保险公司和保险行业的信任,最终有碍车险产品的健康发展。
维持车险费率的相对稳定必须重视和加强非寿险精算制度的建设。实行条款费率改革后,保险公司应以精算技术为平台,实现车险的“费率分解与组合”,把自由采购权交给投保人,以便投保人根据自己所面临的风险选择真正需要的风险保障项目,并按所选定的保障项目计算缴纳保险费,实现“一分钱、一分货”的公平交易。因此,车险精算技术的广泛应用势在必行,精算技术的支持是保证车险费率市场化顺利进行的技术基础。
为了使车险费率市场化工作获得精算技术的支持,应该发挥和调动行业协会组织的积极性,集中国内各公司的专业技术力量,成立专门的车险精算委员会,开展全国性的车险费率精算工作,为车险费率市场化创造科学管理的技术基础,改变目前存在着的严重缺乏车险费率定量分析的现状,并且借助于车险精算工作的开展,推进整个财产保险精算工作。
按照“大数法则”,单个保险公司车险业务数据的积累很难真实反映车险业务运营的基本状况,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行业协会要逐步建立保险公司完善的业务数据统计分析披露制度,以实现市场数据资源的行业共享。这对经营历史短、业务规模小、车险业务历史数据积累少的公司显得尤为必要。
促进车险健康发展
不管是保险人还是被保险人,都应客观地看待和理解车险费率的上涨。从目前情况看,车险费率虽然短期内多次上调,但远低于原来监管机关统一制定的条款费率,说明其仍有上涨的空间。
随着今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新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实行,以及即将出台与《道路交通安全法》配套的强制第三者责任险条例,一方面,会促使被保险人主动提高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另一方面,第三者责任险成为强制保险,保险公司应按照无盈无亏原则厘定费率,价格会相当低廉,但与此同时,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就成为强制保险之外的补充,保险公司为了吸引客户,必然压低商业三者险的价格。所以,一旦三者险被纳入法定保险,商业三者险价格将呈现走低的趋势。
车险费率上涨是保险公司摆脱价格竞争、回归理性经营的表现,无论车险费率今后如何变化,都应该由各家保险公司根据市场和自身经营情况自发自主地调节其价格。
(作者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