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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经营门槛提高 汽修新规祭出“三板斧”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8日 09:32  京华时报

  11月5日,交通部本着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的原则出台了新的《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该《意见稿》从发布之日起就挂在交通部的网站上征求市民意见。意见稿针对目前机动车维修市场乱收费、零配件以次充好等现象严加杜绝,并建立了机动车维修质量保修期制度,以求更大程度地规范机动车维修市场。

  维修经营门槛提高

  据了解,目前的机动车维修市场存在“小、乱、差”的情况,个体户和无证经营普遍存在,由此引发了众多的维修质量纠纷,交通部也频频发布汽车维修市场整顿工作方案,新规定的出台将有望杜绝这种情况。《意见稿》从五个方面严格设定了准入标准,其中最主要的三点是:要有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若经营场地是租用的,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一年;有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鉴定合格;有必要的技术人员,并且针对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人员有特殊的规定,要求其各个岗位技术人员总数不得低于80%。

  而交通部1986年颁布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申请经营汽车维修业务的单位由其主管部门批准,个人持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人民政府证明,报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按开业技术条件进行技术审查,发给技术合格证,并持批件和技术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老办法中机动车维修经营门槛低,一些实力不够的个体户也就浑水摸鱼。

  建立保修期制度

  《意见稿》的亮点是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设立。关于这一点,老办法中也有提及,但限定内容泛泛而谈,没有切中要害。

  《意见稿》明确表示,“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算起。商用汽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维修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18000公里或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零件维修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乘用车汽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20000公里或者12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35日;一级维护、小修及零件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不仅如此,《意见稿》还对维修质量投诉有详细规定:对维修质量投诉,在质量保证期内,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相关证据的,承修方负责无偿返修。对没有和托修方签订书面合同以及无法提供真实维修记录的,由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担全部责任;在质量保证期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证据,进行积极调解。

  铲除违规经营现象

  机动车维修市场“假配件泛滥”、“维修价格混乱”、“夸大故障要高价”等词语频现于各媒体的报道。对此《意见稿》特意规定,“对于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机动车维修投诉事项,并造成社会影响,发生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主动介入机动车维修投诉事项的处理”,由此可见,政府新办法制定的相关部门对媒体舆论的重视。

  据了解,机动车维修业界经常有内幕消息透露,汽车维修者会用一些欺诈伎俩来蒙骗消费者,其中一常见的欺诈伎俩就是,对于车子换下来的零部件,汽修厂老板往往当着车主的面扔在废弃材料堆里,而等车主一走就马上捡回来,修复喷漆之后又可以卖给别的用户,对此,《意见稿》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于换下来的配件、总成,应当交托修自行处理;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这显示了那些缺乏诚信、弄虚作假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将退出历史舞台。

  本报记者 江云花

(编辑:李颜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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