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制定过程中,制定者将许多新鲜的元素注入汽车买卖合同,在此特别邀请全程参与本《合同》制定的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的吴冬律师为我们详细解读,深入了解这一具有"行规"意义的合同文本。
销售合同与服务合同分列
销售合同与服务合同分开是《示范合同》最大的进步。2004年1至2月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接到69起关于汽车消费的投诉,而其中真正涉及违反合同本身的投诉并不多,主要是关于汽车产品和汽车服务的投诉。
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吴冬律师认为:将销售合同与服务合同分开有利于进一步细分责任。对消费者来说,由于《委托服务协议》明确了各项服务的内容和收费,可避免购车过程中常出现的“服务费是一笔糊涂帐”的情况;对经销商来说,通过该协议可以向消费者说明,服务也是经销商的业务范围,之所以提供免费的服务,实质是经销商为促进汽车销售而提供的增值服务。同时,由于经销商与消费者签订的是委托合同,因此经销商只对服务的过程负责,而不对服务的结果负责,明确服务的最终责任承担者为消费者本人。
经销商欺诈消费者可退车
明知车辆有瑕疵却故意隐瞒;明知是试乘试驾车,却把路码表重拨以新车的价格售出……以往由于汽车销售市场缺乏强有力的惩罚措施,这种行为屡禁不止。
针对这些汽车销售市场“猫腻”现象,《示范合同》加强对汽车销售过程中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示范合同》第八条违约责任中第5条规定:经国家授权的汽车检验机构鉴定,乙方所购汽车确实存在设计、制造缺陷,如甲方(指经销商)无过错,乙方(指购车者)有权向生产厂要求赔偿,甲方有积极协助的义务。若甲方在该车有缺陷或存在其他特殊的使用要求时,应该明示告知而未明示告知,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甲方如有故意隐瞒汽车产品质量、以次充好、提供虚假材料等欺诈行为,乙方有权要求退车并赔偿损失。
瑕疵车可直接找经销商
产品瑕疵的确应该属于厂家的责任范围,由厂家负责召回或维修。一旦消费者有关于产品瑕疵的投诉,有一些经销商常会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往往使得消费者在与厂家交涉的过程中,需要付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示范合同》第八条第3项明确规定了如经销商交付的汽车不符合说明书中表明的质量标准,有权要求经销商承担无偿修复,或补偿损失,或减少价款的违约责任。这就明确了消费者一旦遇到产品瑕疵,不再需要找厂家而直接可以找经销商就地解决。
另外《示范合同》的违约责任中还强调,“因车身超重、尾气不合格等情况导致乙方(购车人)无法上牌照,乙方有权退车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这就为消费者解除了因车身超重、尾气不符合新规定等因素带来的“政策风险”。
消费者对代办保险可放心
以前销售合同中对代办保险约定不明,出现很多车险陷阱,骗保、假保单等情况时有发生。《示范合同》附件二的委托服务协议书中,对代办保险进行了详细而明确的约定,如保险公司名称和所在地,保险期限,险种和保费等都详细列出,使消费者投保车险得到保障。
另外合同中还规定,经销商在为消费者代办车辆上牌服务过程中发生事故,应该先由保险公司理赔,不足部分应该由经销商负责。
而且《示范合同》还对保险公司的免责也进行了约定,如果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尚未取得公安交管部门合法的行驶证或者号牌,保险公司不得免除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假如车辆是临时牌照或者牌照空白期,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也应该理赔。
为自己的爱车保险是消费者买车过程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步骤。而《示范合同》中这一条款的制定充分保障了消费者权益。
完善车辆交接手续
车辆交接不慎谁之过?消费者是外行,不了解交接的标准,而经销商也往往会由于一时疏忽等原因而有所遗漏,更何况,有些涉及到文件交接的手续,如没有详细的签收单作为凭证,容易出现经销商和消费者相互扯皮的情况。
为此《示范合同》在附件中附加《车辆交接单》和《车辆验收备忘录》。《车辆交接单》主要是消费者和经销商之间关于车辆和随车文件如发票、合格证、购置税凭证等文件类的交接;《车辆验收备忘录》则主要是消费者对于汽车产品质量问题的验收状况如外观是否完好、灯光是否亮等项目的验收清单。
增加一种分期付款方式
以前汽车消费过程中的付款方式主要有两种,即一次性付款和按揭付款。而《示范合同》还出现第三种付款方式———分期付款。在《示范合同》第三条付款方式中,规定了三种付款方式可选择:一次性付款、汽车消费贷款和分期付款。
据吴冬介绍,“分期付款”在国外是一种比较普遍的付款方式。我国目前之所以没有这种付款方式,一方面是因为以前基本还处于卖方市场;另一方面,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信用体制。吴律师认为,随着买方市场的来临和信用体制的完善,分期付款将很快成为一种可行的适合市场需求的新的付款方式。
不可抗力免责条款
国家加强宏观调控需紧缩贷款,有消费者因贷款不成将经销商一纸诉状告上了法庭;保险公司保费涨价,有消费者拒付超出原约定保费部分;车管所停电致使经销商上牌不成,不能在约定期限内交车,消费者要求赔偿……汽车销售过程是个复杂的过程,受到方方面面因素的制约。以往,一些消费者认为这些都是经销商服务不到位,甚至认为是经销商的违约行为,应该承担责任。而《示范合同》本着公平的原则,将这些经销商无力左右的事作为不可抗力加入了免责条款中,这将避免许多本不该发生的纠纷。
必须提供中文说明书
《产品质量法》规定了厂家必须提供中文说明书,但是在汽车销售过程中,一些产品由于数量很少,特别是一些进口的特种工程车,往往不附有中文说明书。
虽然提供英文说明书的卖方必须在事先得到买方的认可,但是,在使用中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很有可能会因为没有中文说明书而产生翻译上的歧义,很难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为此,《示范合同》明确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是生产厂家的义务。
解决争议的方法多
《示范合同》规定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也可请求销售行业协会或者消保委主持调解。而协商不能解决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由两种方式解决:申请仲裁和依法起诉。仲裁可以选择上海仲裁委员会、国际经贸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和仲裁委员会;而诉讼则可以向车辆交接地、甲方所在地、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吴冬介绍,其他汽车销售合同还没有这么详细的解决方式,而起诉的地点不同充分考虑各个方面的方便性。
车辆5次修理不好可退车
《示范合同》特别醒目地在第七条“关于修理、更换、退货的规定”中用了9小条进行详细叙述,这是整个合同文本11条中叙述最详尽的一项。
其中第3小条规定:“在车辆使用1年或行驶2万公里内同一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修理2次仍未排除故障,或关键总成因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无法使用,乙方有权退车。”另外,在第4小条中还规定:“在车辆使用1年或行驶2万公里内,同一关键零件或总成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2次仍不能恢复使用;或由于质量问题及修理,使得该车停用的累计工作日超过60日(扣除进口零件进货在途时间);或累计修理5次以上仍不能正常行驶,甲方应负责为乙方换车或退车。”
这是目前《合同》中争议最大的一项。经销商普遍反映这项规定太严格,经销商觉得这个完全是制造商的生产质量决定的,和自己无关,但是却由他们来“买单”。而对于这一条,吴冬律师解释,经销商可以就这一条向汽车制造商交涉解决,不能因为抵制不了制造商的压力而损害消费者的权益。■文/语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