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汽车买卖合同:消费者维权有据经销商清白赚钱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6日 09:31  东方网-文汇报
汽车买卖合同:消费者维权有据经销商清白赚钱

图/晓东

  由上海市汽车销售行业协会制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上海市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经过集思广益及反复修改,于2004年11月1日起推出。在全市的汽车经销商中推广使用。

  本报曾在今年6月份报道由上海汇业等7家律师事务所推出的上海第一份民间汽车格式合同,现在的《上海市汽车买卖合同2004版示范文本》就是在“民间合同”的基础上反复修改和斟酌后正式推出的。

  上海市工商局合同监督管理处薛九委处长认为,这一合同文本的诞生,使汽车买卖20多年来终于有了一个真正规范的符合法律要求的合同文本,改变了多年来汽车销售中不规范操作的局面。它既保护汽车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维护销售商的正当利益,最终将有效促进汽车销售市场的健康发展。

  据上海汽车销售行业协会秘书长商锦书介绍,此次合同示范文本几易其稿,从6月24日完成初稿到11月1日推出,总共经历了4次大规模的修改,可以说集中了社会各方面的智慧。

  内容更详尽更公正

  对广大消费者来说,更加关注的是,这个合同示范文本究竟能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与以往经销商自己拟定的合同相比,“示范合同”又有哪些优点呢?该合同的主要起草者沪江律师事务所周有安律师介绍说,“示范合同”与经销商自己拟定的合同相比,内容更详尽、更公正。11项条款分别对购买标的、付款方式、质量标准、交付方式、违约责任、维修更换退货约定、争议解决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并单列出车辆交接和委托服务协议的相关内容。在广征博采之后,《示范合同》在多处有所突破。比如,它将销售合同与服务合同分列,进一步细分责任,避免了购车过程中常出现的“服务费是一笔糊涂账”的情况;率先加入“召回”内容,充分体现超前性和与国际接轨的高瞻远瞩;对车辆退货进行详细约定,根据合同消费者对问题车可以退车或者索赔;完善车辆交接手续,在《文本》附件中附加《车辆交接单》;参考国外惯例,出现第三种分期付款的付款方式,适应市场的新需求;《文本》明确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是生产厂家的义务,避免没有中文说明书而产生翻译上的歧义。

  经销商大力配合

  据悉,上海汽车销售行业协会下属的130多家汽车经销商已明确表示,从11月份起正式启用“示范合同”。今后,消费者在购车时也可以向经销商提出签订《示范合同》,最终它将可能和商品房买卖格式合同一样,形成全行业统一使用的格式合同。

  那么,上海的经销商是如何看待这个《合同》的呢?上海联海沪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沙关荣认为,规范买卖过程中的行为是一件好事,可以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而经销商可以清清白白赚钱,从而减少不必要的纠纷,从一定程度上保证汽车市场秩序良好运行。

  他认为,新版合同法的精髓是要经销商在销售过程中贯彻“诚信为本、以人为本”的理念,如新版汽车合同要求汽车经销商在交接过程中,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以防一些经销商利用消费者不了解汽车、不了解购车手续的弱点,把一些有缺陷、资料不全的产品卖给他们,那么根据本合同,经销商就要明示所有与车辆有关的情况,做到交接清楚,从而让客户购车的时候更加放心和满意。

  至于争议最大的新车修理五次就退车的问题,沙关容认为,经销商历来有义务为客户修理新车所发生的故障,这个条款对经销商的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他认为,由于车辆发生故障的原因很多,包括本身质量问题、修理质量问题、还有使用不当问题,应该得到区别对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关于这一点,可以在特别约定条款中来保障经销商和消费者双方的利益。至于即将出台的“三包”政策对新版合同的影响,沙关容认为,新版合同应该服从“三包”,所以随着“三包”政策的出台,这个合同有可能会进行修改,但它的标准应该不会高于“三包”。

  只要经销商诚信服务,就不必担心合同中“惩罚条款”过于严重,相反这些条款可以起到整肃汽车销售市场、规范经销商行为的作用。采用这一合同,非但不会对经销商的利益造成损害,反而会对销售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文/黄静洁郑海阳

(编辑:赵广喜)
Powered By Google

网友评论 更多评论

已有 _COUNT_位网友发表评论  
登录名: 密码: 匿名发表

更多相关新闻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8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