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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车撞机动车引发索赔纠纷无过错赔偿谁承担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5日 16:37  《法制日报》社影视中心《法制播

  自行车撞机动车引发索赔纠纷无过错赔偿谁来承担

  主持人:从今年五月一日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以来,“机动车无过错赔偿”就成为大家议论的一个热门话题。自从9月份北京市宣武区法院审理了“奥拓撞人案”之后,最近北京市又连续出现了几起有关“撞了不白撞”的诉讼纠纷。2004年10月26日,北京市门头沟区法院也开庭审理了一起类似“撞了不白撞”的案件,不过这一次,是机动车司机把违章的行人告上了法庭。

  解说:本案的原告方司机赵师傅是北京市门头沟人,至于为什么要把行人告上法庭的原因,赵师傅说,交通事故的发生完全是骑自行车的岳女士自己造成的,为什么还要我承担医疗费用呢。所以赵师傅在诉讼中要求岳女士退还自己为其看病所垫付的医药费。

  原告当事人 赵希亭:实话实说吧,责任书没有我的责任,我不应该出钱,我是这么认为的。

  解说:事故发生在2004年6月2日早晨,司机赵师傅驾驶自己的小货车回门头沟,就在车子到达自家村口时,突然发生了意外。

  原告当事人 赵希亭:从东我往西行驶,我车速不快,20多迈的车吧,我看到她下坡从这儿冲一个自行车挺快的,我看见她立马就躲,向左打轮,跑到了那个分道线左边去了。就是这一瞬间吧,我听着哗啦一响,我就停车了。

  解说:就在赵师傅停车的一瞬间,自行车上的岳女士已经躺在了地上。赵师傅随即把岳女士送往医院,并主动垫付了一万余元的医疗费。

  原告当事人 赵希亭:当初她跟我说了,不管谁的责任,咱们大哥你先给垫付着钱,她说我现在盖房子没有钱,在这个情况下我就先给垫付了。

  解说:几天后,交通队就这起交通事故做出了事故认定,骑车人岳女士在拐弯时没有注意让直行车辆先行通过,因此岳女士对事故发生负全部责任。看完事故认定书后,赵师傅认为,既然这起事故跟自己没有任何关系,那就不需要他来负担对方的医药费了。

  原告当事人 赵希亭:写的挺清楚的,根据这个,我想到要求返还我这个钱,垫付的钱。

  解说:很快赵师傅向岳女士提出了退钱的要求。然而让赵师傅深感意外的是,岳女士和其家人对返还医药费的事不以为然。

  被告当事人 岳女士):从那坡上来,撞了我就什么都不知道了。

  岳女士的丈夫:我想他的车速肯定是快,他车速不快,不会撞的。

  解说:岳女士的丈夫认为,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岳女士并没有故意行为。而且他还提出,根据交通法第76条的规定,一旦机动车与行人或非机动车发生事故,机动车都应该负责赔偿。岳家有理由拒绝退还赵师傅预先垫付的一万来块钱。

  岳女士的丈夫:我们说了,当时感谢他是吧。当时为咱们垫付的医药费,觉得咱应该感谢他,积极抢救病人。

  原告当事人 赵希亭:我说我没有责任,是你的责任。

  岳女士的丈夫:可是按交通法规规定也应该是,他应该积极抢救。别管说新的交通法规,还是旧的交通法规,他都应该积极抢救伤者。

  原告当事人 赵希亭:(他)就是不给咱,他就是以这个为由吧。

  解说:既然岳女士一家人坚决表示不还医药费,赵师傅一时也没了办法。想到自己的车上了第三者责任保险,赵师傅决定到保险公司碰碰运气。

  原告当事人 赵希亭:他(保险公司)说我没有责任,我怎么赔你呀,就是拒绝。

  解说:赵师傅介绍说,保险公司以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中约定的“过错责任”为理由,拒绝承担机动车没有过错的事故赔偿。自己没有责任,给别人垫付的钱却要不回来!赵师傅越想心里越不是滋味。

  原告当事人 赵希亭:这一万多块钱,我得挣几个月呢,这一年才能弄多少钱?

  解说:赵师傅说,一家人就靠这辆车跑运输挣点钱,自己已经为这件事耽误了不少事情,可也不能叫自己白花冤枉钱吧。为此赵师傅三番五次找岳女士讨要那一万块钱。可人家就是拒绝返还。最后赵师傅不得不决定,把岳女士告上法庭。

  主持人:今年7月,司机赵师傅向北京门头沟区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被告方岳女士返还其垫付的一万多块钱医药费。在门头沟法院审理案情过程中,双方辩护律师就医药费的赔偿和返还问题争论不休。其中关于“交通事故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是否等同这个问题,最后成了医药费是否应该返还的决定因素。

  被告当事人岳女士的代理律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责任有两点,一种是事故责任。另一种是民事赔偿责任,两者在责任的分配上,存在不一致性,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无论事故责任的大小,以及有无,原则上都有机动车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

  原告当事人赵希亭的代理律师:你既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那么治疗费用就应该由你自己全部负担,我们这儿垫付是出于治病救人,以人为本的这种精神。

  解说:自行车一方认为,司机赵师傅在无过错的情况下承担对行人的民事赔偿,符合道路交通法的规定。机动车为骑车人所付的赔偿数额,在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金额范围之内,根据这两点,他们不应该返还医疗费用。赵师傅一方却始终认为:骑车人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原告当事人赵希亭的代理律师:机动车一方在公路上正常行驶过程中,并无操作,以及其它方面的不当,其有交通队的责任认定作证,这就说明机动车一方并没有加害行为的存在,就不构成无过错责任。

  解说:因为保险公司不能承担汽车的无过错责任赔偿,所以骑车人要求赔付的医药费就只能由机动车司机自己承担。岳女士自己造成的过错却要别人掏钱看病,赵师傅始终觉得这样做不公平。

  主持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赵师傅一方还提出,按照道路交通法76条的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而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既然岳女士对事故负全部责任,而赵师傅已经为她垫付了医药费,法律是不是应该考虑到减轻赔偿的情况?或者说岳女士多少也应该退还一部分。10月26日,门头沟区法院对这起行人负全责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了一审宣判。

  代理审判员王连波:原告以交管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为依据,认为被告负全部责任,自己不应承担责任,因其实际支付医药费的数额在保险责任限额之内,故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现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希亭的诉讼请求。

  解说:在法院一审判决中,原告方机动车车主赵师傅,要求骑自行车的岳女士返还垫付医疗费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在法庭判决之后,司机赵师傅表示不服,当庭要求继续上诉。

  原告当事人 赵希亭:做了好事了,垫付钱了,得捞个好报起码说。做老实人结尾还捞了个不是。法院一判,结果全弄成是我的责任。

  记者:那你还要上诉吗?

  原告:上诉。

  解说:赵师傅认为,自己既然没有过错,法院为何不考虑减责条款,对此他表示不能理解。为此记者采访到审理该案的代理审判长王连波。

  代理审判员王连波:76条第二款规定,是在超过保险责任限额以外的部分,才有减责的,原告他支付的费用在保险责任范围以内,所以说不存在减责的情景。

  解说:王连波提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在本案中,赵师傅车辆所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是5万元,其所支付的医疗费一万余元正好在此范围内。赵师傅以交管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为依据,认为岳女士负事故全部责任,机动车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的减责规定。

  主持人:本案判决结束后,尽管作为机动车一方的赵师傅,提出了上诉请求。但赵师傅到底能否要回自己的一万多块钱呢?自从交通法颁布之后,全国各地陆续发生了不少类似的交通事故损害纠纷。无独有偶,就在门头沟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的同一天,北京市宣武区法院也同时开庭审理了另一起“自行车撞机动车案”。在这个案子中,被告换成了机动车司机。

  被告当事人 张长久:我在此事中没有任何责任,而且要按常理,我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因为是她撞我。

  原告当事人 刘女士:我正常行使,我又没违法,我又没违规。

  解说:事情发生在今年的7月6日早晨,骑自行车的刘女士在十字路口准备拐弯时,自行车撞到了前方张师傅的直行汽车。很快交通部门对现场做出事故认定,机动车直行属于正常行驶;刘女士自行车正常左转弯;双方在事故中均没有过错。

  原告当事人 刘女士:警察处理完,他给我送到120,他就跑了。

  解说:原来,在送刘女士进医院做完检查之后,张师傅想到既然自己没有事故责任,他便很快离开了医院。然而,没过多久,张师傅就接到了刘女士的诉讼状。

  原告当事人 刘女士:孩子在外地念书,我上北京来就是为给孩子挣学费,我现在没钱看(病),就等着判决,继续看病。

  解说:刘女士在起诉书中称,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司机应当承当所有的法律的义务。刘女士要求司机张师傅赔偿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共四千余元。然而据张师傅介绍说,他曾试图与刘女士庭下和解。考虑到自己没有责任不应该白掏钱,为此,张师傅拿着刘女士的医药费用单找到了保险公司。

  被告当事人 张长久:去了保险公司3次,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理由就是(第)三者险,必须我出险,现在不是我出险,是对方撞我,所以它(保险公司)不肯赔付。

  主持人:一个认为自己没有责任不应该花钱为别人买单,另一个则说自己不能白白受伤。最终这个张师傅和刘女士不得不闹上法庭解决问题。我们也看到了,在这起案子中,交通队已经认定双方都不负事故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按过去的交通法规来处理,即使造成了事故责任也应该是双方平摊。那么在新的道路交通法当中,刘女士所请求的民事赔偿的结果,又会是怎样一个分成法呢?我们来看看宣武区法院对本案作出的一审判决。

  审判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判决如下,对该事故造成的原告经济损失,应减轻被告的责任,现被告同意赔付。

  解说:法院判决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对该事故造成刘女士的经济损失,应减轻张先生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张先生给付刘女士医药费、交通费、误工费共计一千余元人民币。刘女士提出的精神损失费一项,不予赔偿。

  被告当事人 张长久:我服从本判决,不再上诉了。

  解说:法院宣判结束后,张师傅无奈的表示服从判决。然而在原被告双方签字时,记者注意到,刘女士在判决书上毫不犹豫地写下了“有意见”三个字。

  原告当事人 刘女士:如果那天我一口气没上来,一切的后果不是几千块钱的问题,你知道吧。

  被告当事人 张长久:原告的精神损失应该是很大的 但不是我造成的 是法律的空白造成的。假如说没有这个法律,是过去的交规,她撞了我,她应该跟我说声对不起。

  主持人:宣武区法院审理的这一起“自行车撞机动车”案,已经告一段落。然而就在张师傅为自己无辜掏钱觉得委屈时,刘女士却对判决后只能得到一千块钱的赔偿表示不满。尽管在北京发生的这两起“自行车撞机动车”案,最后的判决结果稍有不同。但两起纠纷对责任的认定却仍然是一样的,门头沟的赵师傅垫钱给别人看病最终钱要不回来;张师傅尽管赢了官司,他也得为自己的“无责”掏腰包。交通法颁布实施后,民事赔偿责任与事故责任的划分,以及无过错的民事赔偿最后应该落到谁头上的问题,一直是众多的当事人和汽车司机感到不能理解的地方。那么为什么存在这两种问题,以及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呢,稍后敬请关注《法制播报》看法节目。

  看法:如何解析交通法

  主持人:据调查,交通法颁布实施之后,我国的道路交通状况,以及交通事故的发生情况明显有所改观。据不完全统计,今年5月至9月,公安交警部门共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比去年同期下降20%。说到这里呢,不可否认的是,因为交通法在实施过程中配套措施的不完善,很多交通事故发生后,对赔偿责任划分表示不满的诉讼纠纷,这一年来却明显增长。这一类纠纷存在的首要问题就是,事故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的最后划分,在认同上有着截然相反的观点。

  事故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应不应该一致

  解说:在两起“自行车撞机动车”纠纷案中,两位司机师傅在判决结束后,都曾提出一个相同的问题,那就是,在交通法当中,事故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应不应该保持一致?就这个问题记者采访到了有关方面的专家。

  徐莉 北京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委员:过去这个交通赔偿呢,(两种责任)是等同的。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呢,是一种无过错责任,把它(无过错责任)涵盖进去了。也就是说,不管你在造成事故这方面有没有责任,你都负赔偿责任。即使你没有造成交通事故的过错。

  韩文胜 北京市律师协会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76条对这个责任的承担呢,它的前提呢是由保险公司先行在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内予以赔偿,超出的部分才适用两种情况(减责和免责)。

  徐莉 北京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际上使得事故责任和这个民事赔偿责任呢,已经不能作为一种等同了。

  解说:专家指出,在新交通法中,交管部门的事故认定书不能等同于最终确定赔偿的责任认定。交管部门的事故认定书主要用来确定司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据此可以对司机作出吊销驾照、行政拘留等。而责任认定书在民事赔偿过程中只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不是确定赔偿责任的依据。

  主持人:交通法之所以把机动车“有责”和“无责”均要赔偿的情况考虑进去,是出于对行人“生命权”大于机动车“路权”的考虑。而且交通法中也规定,对行人和非机动车实施“无过错责任赔偿”救助的,应该是交通法第17条规定的,国家设立“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和“社会救助基金”这两个机构。规定一旦发生事故,机动车应该在第三者责任的保险范围内先行陪付,给予行人及时的救助。所以这样来看就不难理解交通法中规定的,“事故责任”为什么不能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而且在这两起案件中,由于骑自行车的人并非故意造成事故的发生,所以两案也就不具备免责的条件。

  解说: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经规定了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必须在“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给予赔偿,之所以这两起纠纷中的司机师傅觉得判决结果不公平,究其原因是我国目前的《保险法》中,并没有设立事实上的“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所以这笔赔偿费用最终就落到了机动车司机的头上。

  主持人:尽管交通法颁布实施机动车“无过错赔偿”的规定,其根本目的是体现“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但是不少专家也提出,自从机动车“无过错赔偿”责任确定之后,由于某些行人的素质和其动机等问题,使他们认为一旦发生事故,就可借交通法从机动车司机那里“获取”一部分经济赔偿。

  解说:

  1、今年7月,山东的王先生骑车带妻儿在马路上逆行,同张先生驾驶的小客车相撞。事发后,交管部门认定王先生对事故负全责,司机免责。然而最近,王先生一家三口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起诉到法院,要求司机张先生承担经济损失1万余元。

  2、今年8月,上海的陈先生开车正在上班途中。突然,被一女子叫停,陈先生下车后见另一女子捂着胳膊哀叫不止。两女子称汽车反光镜撞到了她们,两人搬出了新交通法要陈先生送“受伤”女子去医院,否则就赔钱。就在陈先生束手无策时,附近一居民告诉陈先生:“两名女子几天前也做过撞车诈钱的事。”很快两女子被赶来的民警抓获。

  主持人:尽管立法者不愿意见到这些类似“敲诈”的交通事故索赔纠纷。但由于保险公司拒绝“无过错赔偿”,于是也有人提出,如果再出现行人负全责的情况,法院在判决的时候,可不可以减轻守法司机这边的责任?

  保险公司拒赔法院可否减轻机动车的责任

  韩文胜 北京市律师协会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在今年5月之前,保险公司相应条款的制定依据呢,应该是国务院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在这个办法中,对损害赔偿的责任承担,明确规定的是过错责任。而今年5月1号实施以后的这个《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这个损害赔偿呢,是要求保险公司在无过错的基础上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法律的改变导致了这个条款发生了一些变化。

  徐莉 北京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法院他是执法机关,他是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对案件作出的处理。现行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如果你法院不这么判决,那么你的法律依据又在哪里?你不能用司法权代替立法权。

  主持人:专家指出,交通法在立法过程中,没有考虑到保险机制,以及其他相关的配套设施等问题已经是不争的事实。然而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法》拒绝赔偿超出保险合约范围内的责任并没有错误。就目前来说,交通法并不能规范保险公司的行为。而作为执法机关的法院必须维护交通法的执行和实施。

  守法司机可否状告保险公司拒赔

  解说:对于一部分守法司机来说,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不赔,那么他们就只能承受自己掏钱为别人看病的结果吗?有专家指出,机动车司机可以依据现行交通法对保险的规定,起诉保险公司。但也有专家认为,目前运用《交通法》不可能改变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原来存在的事实约定。

  韩文胜 北京市律师协会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是否能由新颁布的法律来更改当事人在此之前形成的合议,这确实是法律上的难题。

  徐莉 北京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委员:那没有这个险种的情况下,去告他,你怎么去告?

  韩文胜 北京市律师协会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我认为呢,应该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一个司法解释来规范人民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中的一些处理。作为审理类似案件的一些处理依据。

  消息连接

  解说:

  1、为推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效实施,目前全国已经有15个省区市启动地方立法。全国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已经规定了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北京市和江苏省已经人大审议表决通过。

  2、北京市实施《〈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在今年的10月底审议通过。在该实施办法的第69条中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而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尚未出台的背景下,“先行赔付”的责任暂时由商业第三者险承担。该实施办法于2005年1月1日实施。

  主持人:由于目前交通法和保险法之间的衔接还没有形成。在法律有待健全的过渡时期,发生以上这一类型的案件,也只能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来执行。不过,最近从全国人大法工委也传来了不少好消息。据了解,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抓紧起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具体规定;并拟定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具体办法。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司法解释也正在抓紧制定中,力争尽快出台。

(编辑:赵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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