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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盗抢险为何“十赔八不足”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2日 08:52  新民晚报

  我已经定购了一款小车,只等车子到货,早日享受“有车一族”的快乐,并未在意机动车保险及其条款是否公平的问题。日前,一位朋友的小车不慎被盗,他向我抱怨说:“常言道,十赔九不足。可是,我们的机动车‘全车盗抢险’,其实是十赔八不足。”

  于是,我也开始关注“全车盗抢险”的相关解释,发现其中的一些条款,确实有失公平和公正。比如:失窃车险理赔在“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折旧后”、“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和被保险人“按保险人的要求登报声明”(出自“机动车辆保险附加全车盗抢险”)之后,所谓的“全车损失险”,仍然是“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五条规定:订立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而全车盗抢险的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名曰“全车”赔偿,实为“八折”赔偿,名回合同条款,似为“霸王”条款,属于不经协商、非等价的合同条款。

  其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但在发生全车损失事故时,保险公司单方面地“统一规定”为只赔偿80%,让被保险人“无论如何”也要承担20%的责任,明显带有“强制消费”的性质,违背了买卖双方的公平交易原则。

  我国的《保险法》中规定,理赔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加上保险公司条款中,赔偿金额应“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折旧”、“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行车执照、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车钥匙,以及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和车辆已报停手续。”等,这机动车盗抢险的理赔条件已经足够“苛刻”。

  换言之,投保人即使多家重复投保,也无法得到超过车辆价值的赔偿。哪怕有人想“骗取”全车盗抢险费,在经济上也是得不偿失。如此前提下,又何必加设“20%的绝对免赔率”的前提规定?据我所知,素有“汽车王国”之称的美国,当投保人汽车出事后,保险公司还必须补偿所谓的贬值价值,根本没有什么“绝对免赔率”之说。

  本人以为,保险公司可以依据市场经济原则,调整全车盗抢险的保险费率,无论是5%还是10%以上,只要双方愿买愿卖,只要被保险人能够即时得到合理、足额的赔偿。反之,在此前即规定“20%为绝对免赔率”,一开始就把被保险人(亦即消费者)推到了弱势地位:要么不投保,承担车辆失盗的100%风险;要么去投保,仍然得承担20%的责任。这对消费者来说,不管是公车还是私车,都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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