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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销商眼中的《上海市汽车买卖合同》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1日 11:33  华夏时报

  多数消费者在购车时可能都没有过多的注意过与商家签订的购车合同或购车协议,因此当发生纠纷时往往投诉无门。为了规范汽车消费行为,由上海市汽车销售行业协会制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上海市汽车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示范文本四易其稿,于日前在网上公示征询市民意见。与以往各经销商使用的销售合同相比,新《合同》到底有哪些不同,记者今日就此事采访了北京的几位汽车经销商,请他们谈了自己的看法。1、交车时间、交车时行驶里程明确规定东风日产4S店销售经理王辉:“虽然从年初开始汽车消费市场严重萎缩,加价销售现象越来越少,但随着部分新车的上市,或者是因为老款车型大幅降价而引起的加价销售现象并未绝迹,经销商为了能够加价销售,往往推迟交付正常客户的交车时间。以往由于合同中没有写明交车时间,消费者只能自认倒霉。而新《合同》明确地写入交车时间,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条款,充分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

  上海大众4S店销售部李建军:“作为正常出售的商品车,交付客户之前的行驶里程一直是一个模糊概念,新《合同》将交车前行驶里程加以明确,一方面防止经销商将返修或用于测试的车辆充当新车交付客户,另一方面也允许进口车经销商限定合理的运输路程,保护了双方的利益。”

  2、交车手续明确王辉:“新《合同》内详细地规定了销售商向客户交车时需交割的文件及手续,便于客户查验是否有遗漏的地方。特别是明确要求经销商向客户提供《随车工具及备件清单》,避免了客户因欠缺专业知识而遗漏车内必备工具或附件。”

  3、不可抗力免责条款天津一汽4S店市场部经理高先生:“新车上市由于技术参数与老产品目录不符,造成车辆无法上牌;车辆降价,但国家征收车辆购置费的最低标准高于新车价格;周六买车经销商代办保险,但保单周一才能生效;雨雪天检测场无法验车,客户因耽误了时间要求赔偿……汽车销售过程是个复杂的过程,受到方方面面因素的制约,许多方面经销商无法控制和影响。以往,一些消费者认为这些都是经销商服务不到位,甚至认为是经销商的违约行为,应该承担责任。而《合同》本着公平的原则,将这些经销商无力左右的事作为不可抗力加入了免责条款中,这将避免许多本不该发生的纠纷。”

  4、保修五次可以退车李建军:“以往新车发生质量问题,只要不是影响车辆的使用,主要以修复为主。而新《合同》内规定‘在保修期内经五次以上牗含五次牘修理,车辆的安全性、实用性和舒适性仍达不到出厂检验标准的,或者在60日内未能修复,甲方应当负责换车或退车还款’。让消费者自行决定解决新车质量问题的途径,保护了在汽车消费中处于弱势的消费者。但具体执行时还需要生产厂家的配合。”

  5、将汽车召回写入条款高先生:“由于10月1日起国家开始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而新《合同》也适时地将召回条款加以明确,体现了《合同》文本与时俱进的时效性。”

  6、明确贷款、上牌等手续的收费明细王辉:“在新《合同》的附件《委托服务备忘录》中详细列举了贷款、保险、上牌等经销商代办服务的各项费用,将经销商代办费单独列出。避免购车过程中常出现的‘服务费是一笔糊涂账’的情况;对经销商来说,通过该协议可以向消费者说明,服务也是经销商的业务范围,之所以提供免费的服务,实质是经销商为促进汽车销售而提供的增值服务。同时,由于经销商与消费者签订的是委托合同,从这一层面来说,经销商只对服务的过程负责,而不对服务的结果负责,明确服务的最终责任承担者为消费者本人。”

  几位经销商同时谈了对政府统一制定《汽车买卖合同》的看法。

  王辉:“政府统一制定《汽车买卖合同》是政府规范市场的行为,但《合同》中所涉及的与厂家有关的内容应该更加明确,不然有一些责任是经销商无法承担的。”

  李建军:“由于上海、北京等城市汽车消费量较大,所以这些地方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常常在全国推广,相信上海的《汽车买卖合同》很可能也会有北京版本。”

  高先生:“今年汽车市场下滑严重,而此时政府推出《汽车买卖合同》能够进一步净化市场。不但保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同时也促使那些不规范的经销商早日退出汽车销售市场。”

  原作者: 本报记者李亚楠

(编辑:李颜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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