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监督管理处负责人认为,《上海市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合同)具有四大特色:将车辆买卖与委托服务分开、防止交易中欺诈行为、规范经销商服务、完善车辆交接手续。
委托服务分列:防止价格猫腻
有些汽车经销商往往将让买车人对委托代理项目交个总价,从而虚增委托服务项目或抬高委托服务价格来牟取高利,这让那些怕麻烦的消费者很是头疼。现在,合同把车辆买卖与委托服务分开,在《委托服务协议书》附件中将委托服务项目“一条条抠出来”予以明示,这旨在让消费者明确自己委托经销商服务的项目,对大概费用做到心中有数。
合理召回:明确经销商的责任
汽车出了故障,需要修理、更换、退货,这是最让消费者棘手的问题,因为许多经销商都会借口合同没有规定而推诿责任。合同首次在国内引用“召回”条款,明确了在特定情况下经销商应该担负的责任。
合同规定:当车辆在使用期限1年或行驶里程在2万公里以内时,汽车的刹油管等关键零件,或刹车装置等关键安全部位,或变速箱、发动机等关键系统,因为质量问题累计修理、更换2次以上仍无法使用;或者因为质量问题修理,使得车辆累计停用超过60日;或者车辆累计修理5次以上仍不能正常行驶,以上任何一种情况下,经销商都应为购车方换车或退车。合同还规定:因车身超重、尾气不合格等情况导致购车方无法上牌照的,购车方有权退车并要求经销商赔偿损失。
专家认为,上述类似“召回”的条款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也符合国际惯例。
防止欺诈:规范交易行为
一些经售商往往利用购车者的经验不足在产品质量上做文章,或降低产品品质,或隐瞒车辆缺陷,合同为此规定了相关违约责任。如经销商交付汽车不符合说明书表明的质量标准,经销商应承担无偿修复、补偿损失或减少价款的违约责任;如由于汽车设计、制造缺陷,导致消费者人身和财产损害,经销商应协助消费者向生产厂家主张赔偿;经销商如果未明确告知消费者车的缺陷或特殊使用要求,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此项约定,无疑是在交易环节对经销商增加了一道紧箍咒,让那些不良经销商没有空子可钻。
完善车辆交接手续:厘清责任
有时候车辆出了问题,经销商说是购车者操作不当,而购车者则说我拿到车辆时就已经是这样的。为厘清交易双方的责任,完善车辆交接手续,合同将《车辆交接书》作为附件单列。其中特别拟订表格,对所交车辆20多个主要零部件是否完好、运转是否正常的现场检测结果记录在案,为以后划分双方责任保存了最有力的证据。
其它增设条款:顺应市场发展
提供产品说明书是厂家的义务,在交车条款中特别提到:经销商必须提供车辆使用说明书或用户使用手册,进口车则必须提供中文版本的说明书或使用手册。考虑由于意外事件造成合同履行的困难,特别增设汽车交易中“不可抗力”条款,免除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买卖合同的责任。为适应市场的新需求,文本还将分期付款的新付款方式写入合同以满足买卖双方的需要。
经销商反应:赞成大于异议
在示范合同文本的推广会议上,绝大多数经销商赞成该文本的实施。有的经销商表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已经执行比该合同还优惠的服务标准,比如规定有的车辆使用2到3年、行驶4万公里以内、修理不能排除故障,这些都在允许退车的范围之内。新合同让一些经销商感到了前所未有的压力:合同将全面调整现有的销售模式,销售流程将重新设置,对经销商的管理水平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也有经销商希望借此机会,帮助汽车销售行业扭转局面,来共同应对更强势的汽车制造商。
部分经销商则认为该合同文本现实操作存在困难,退车涉及到国家车辆管理所相关规定,具体细节还存在困难。另外,相关税费如何退还暂时还没有先例可循。
未来:更多文件正在酝酿
值得注意的是,该汽车买卖合同仅仅是一个参照性的文本,并没有法定的强制力。据沪江律师事务所龚振伟透露,该所正同汽车销售行业协会讨论制定行业强制性的交易规则,就汽车交易各个环节可能出现的欺诈行为都逐一进行规范。
另外,合同针对的是新车的买卖,而二手车领域汽车销售更不规范。据悉,关于上海市二手车买卖合同的示范文本正在酝酿之中,相信不日也将面世。
□晨报特约撰稿熊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