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阵沸沸扬扬的关于“车负全责”的争议终于可以暂时缓和了。10月22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新的地方性道路交通法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关于车撞人的责任区分给出了新的界定,取代了非议颇多的“车负全责”,让众多的开车族松了一口气。新的焦点问题也随之出现: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要尽快实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要尽快设立,这样才能真正实践“生命权高于路权”的原则。
如果说老办法“撞了白撞”对行人的生命权不够尊重,“车负全责”的新规定引发的驾车人和行人都不满意的情况却有些让人始料不及,看来这样的规定的确是有些矫枉过正了。“车负全责”在中国目前无法实行,一是因为道路系统不完善,没有做到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的严格分道。其次是整个社会的交通文明意识还有欠缺,尤其是行人乱穿马路之类的行为屡见不鲜。更令驾车人不安的是,在不少地方已经出现了主动“撞车”的“赤裸裸的敲诈”。因此,不少驾驶员无奈地感叹:如果有人钻了政策的空子,谁来保障我们的权益?
因此专家指出,虽然“生命权高于路权”的原则是正确的,但是在制定法规的时候必须考虑到公平的原则,而且要考虑到法规的导向问题。许多网民在各类汽车论坛中都提到了这一点,就是“车负全责”有纵容行人不遵守交通规则的嫌疑,对促进整个社会的交通文明是不利的。所以,我们需要把“车负全责”加上一个详细的定义前提,以充分保护守法的驾车人的合法权益。
虽然车撞人的责任有了新的界定,“生命权高于路权”的原则却仍然是需要坚持的。事实上,好心办好事,离不开制度的配套。当行人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抢救伤员是第一重要的事情。在事故责任还没有明确之前,谁来承担医药费?扯皮只会失去救人的时机,靠“热心人”的相助往往也解决不了问题。这时候,就是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发挥作用的时候了。
即使在责任明确的情况下,我们也不得不考虑到驾车人的难处。有一份测算显示,如果驾车人全责,不幸撞死一位行人,需要赔付的款项将高达50万元左右,远远超出了一个一般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这无疑大大增加了驾车人的风险,甚至因此有可能造成两个家庭的悲剧。对机动车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业内呼吁已久,的确已是“箭在弦上”,行人和驾车人都希望它“早发早好”。文/钟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