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安部、发改委日前发出通知,要求汽车生产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生产新车,严禁“大吨小标”,否则,公安交管部门将不予上牌照。
《通知》中说,自2004年10月1日起,各汽车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国家强制性标准,确保新定型车辆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严禁新车“大吨小标”。自2005年4月1日起,凡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办理上牌手续,由汽车生产企业收回,自行处理。对于在用的“大吨小标”车辆,通知中强调,各地有关部门要采取公布需更改车辆牌号、主动登门服务等多种有效措施,加快车辆吨位的恢复和更正工作。自2004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凡按国家发改委更正表申请恢复吨位的车辆,除免费更正核定载质量、换发车辆行驶证外并不再追缴其以前应缴纳公路养路费等规费。(记者刘娟 实习生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