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小邹向本律师提起了一件令他义愤填膺的事,并且要求《唐律师专栏》指点迷津。今年的6月份,小邹驾车去东莞的途中,不幸与L先生驾驶的小车撞在一起,小邹人车受损,经双方争论一番后,最后双方一致同意由L先生支付医药费,同时赔偿小邹5000元的条件“私了”。L先生当时所带现金有限,不便即时清结,双方再次达成妥协,暂将L先生的身份证、驾驶证“押”给小邹,3天内L先生付讫医药费及赔偿金后取回证件。L先生离开现场后,致电小邹称事故不应由他承担责任,声称不再履行双方之间的“私了”协议。小邹事后方知那位L先生的身份证、驾驶证都是假货,遂致电警方求助,警方回复称,事过境迁,故而不能受理。小邹只好吃了这个“哑巴”亏。
出了交通事故怎么办?参考《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首先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应立即抢救伤者,并及时报告当地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如是受害者,首先应保持冷静并立即采取自救措施,确认交通肇事者及肇事车辆,并记录肇事车辆号牌、车型、颜色,还要保护现场,收集证据,迅速报告交通事故处理部门。
“私了”虽然也是解决交通事故的一种便捷途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私了”的范围也仅限于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或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且基本事实清楚的交通事故。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为了逃避烦琐的事故处理程序,其“私了”的范围被人为地放大了。
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傅军强律师指出,“私了”并不是解决交通事故的好办法,“私了”存在很多风险:1、涉及刑事犯罪的交通事故不可“私了”,擅自处理的,将有可能涉嫌包庇罪,如果罪名成立,按照《刑法》的规定,有可能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情节严重的,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2、借“私了”之名逃跑或逃避责任的情况时有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达成“私了”协议后,可能使现场重要证据得不到保全,使受害人失去主张权利的依据,不利于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交通事故受害者如果不懂科学检查自己的伤情,易留下健康隐患;4、“私了”,也可能由于当事人缺乏对损失的正确评价与认定能力,所获赔偿高于或者低于法律规定之标准,显失公平。傅军强律师还指出,出了交通事故,不能贪图省事,损失较严重的,应立即报警,等待交通事故处理部门依法处理,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唐小明、刘玉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