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指出,所谓“召回”,是指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情形,并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包括进口商)选择修理、更换、收回等方式,来消除这些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但是,召回并不是某些消费者所理解的“退货”或者“换新”,后两者属于三包规定的范畴。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出台后,有消息称,《汽车产品三包规定》也将有望
在今年出台。
有关专家指出,《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是解决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同一缺陷,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通过通知有关消费者和有关责任方知晓,并通过采用修理等处理措施,纠正和消除该产品在设计、制造、销售等环节上产生的缺陷,消除缺陷产品对公共安全产生的威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规范企业经营行为。而〈汽车三包规定〉是解决由于随机因素导致的偶然性缺陷产品的法律责任,三包具体指“包修”、“包换”、“包退”。按照国务院经济发展研究院产业经济部石耀东的解释,三包属于汽车维修服务的范畴,而汽车维修服务是汽车售后服务的一种形式,是汽车售后服务的一种延伸,而召回则是建立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并且有一个系统的法律体系,其不仅涉及消费者的利益,还涉及国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