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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太轻内容笼统 召回“紧箍咒”能否套住车厂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2日 08:29  新京报

  上周,备受各方关注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终于出台,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规定》的出台,从一周来的反映看,无论是消费者还是行业内外,都表达了充分的肯定。但是,行业内外也有不少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规定》对汽车厂家的处罚太轻、有些条款的内容太笼统、召回处理的程序也比较复杂,而且,有关召回的信息披露是否充分以及缺陷产品的检测人员、机构能否做到真正客观公正,都还有待《规定》进一步细化。

  有专家这样向记者形容,对于召回一事,“紧箍咒”现在是有了,但能否由主管部门“套”到汽车厂家头上,则还有待观察。

  专家质疑:3万元的最高罚款太轻

  《规定》“罚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如果制造商故意隐瞒缺陷的严重性,或者试图利用本规定的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规避主管部门监督,或者由于制造商的过错致使召回缺陷产品未达到预期目的造成损害再度发生的,主管部门可责令制造商重新召回,通报批评,并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于汽车制造商故意隐瞒缺陷严重性、甚至试图利用主动召回程序规避主管部门监管而主管部门对制造商最高只处以3万元的罚款,不少业内人士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一处罚太少。

  一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专家表示,区区3万元的罚款,对“家大业大”的汽车企业来说,简直是“九牛一毛”。从法理上讲,由于义务与惩罚之间的过度失衡,如果对不履行某种义务的行为主体处罚太轻,完全有可能诱使行为主体不承担某项义务而宁愿接受处罚。该专家称,如果逃避“召回”最多只承担3万元的罚款的话,不排除个别汽车企业在特定的情况下,甚至宁愿接受主管部门3万元的处罚也不担当召回缺陷产品的义务。

  质检总局:处罚不是目的

  针对上述质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量司产品质量处处长汪立昕表示,召回制度制定的初衷是避免公众的伤害,只要厂家把问题解决了,公众的潜在危险消除了,罚多少钱并没有多大意义。

  “相比于罚款,通报批评可能对他们威慑力更大。但我们也会慎重,只会对问题确实很严重、指令召回但依然不召回的进行通报批评。需要法律这把剑,但希望这把剑永远不要掉下来。”

  汪立昕告诉记者,他认为任何一个负责任的企业都会对此举表示理解和支持。虽然会增加企业财务支出,但这是负责的体现。他建议企业把压力变为动力。

  专家:检测机构能否中立公正?

  《规定》第二十四条表示,制造商在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或其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足以证明其汽车产品不存在缺陷,又不主动实施召回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调查和鉴定,制造商可以派代表说明情况;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委托国家认可的汽车质量检验机构对相关汽车产品进行检验。

  涉及缺陷产品的召回,尽管《规定》对相关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工作的公正性提出了很高要求,并表示违法犯罪的最高可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仍有业内专家向记者表示,《规定》一旦真正实施,到时消费者、厂家都有可能质疑专家及检测机构的公正性。该业内专家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有关专家班子是主管部门组织的专职专家团还好,如果这些专家是兼职的,甚至是从一汽、东风和上汽等汽车大集团抽选的话,其确认缺陷的检测能否做到真正客观公正就成了问题。

  此外,还有缺陷鉴定检测设备的问题,目前国内好的汽车检测设备都在大汽车集团如一汽、东风和上汽等,如果让这些大公司来检测这些大公司的产品是否存在缺陷,最终会产生什么样的结果恐怕无人知晓。而且,如果主管部门不设立独立的检测机构的话,在缺陷汽车产品的检测过程中,怎样防止某些汽车企业的“危机公关”,也是一个问题。

  此外,对于汽车企业召回信息的披露问题,也有人士表示了异议。主管部门表示,有关召回的信息将在指定的媒体和网站上予以公布,但是,主管部门选择的指定媒体或者网站,是不是消费者最愿意或者最容易获取的信息渠道,这也是一个问题。因为如果选择的媒体影响力不是很大,某些车主可能都不知道召回这一码子事。

  质检总局:专家委员会实施回避原则

  汪立昕表示,当发生指令性召回时,如果企业有异议,一方面需要和质检总局沟通,国家质检总局将请独立的专家委员会来认定。目前质检总局正在研究,专家机构该如何组成,专家要具备哪些条件。他称,可以确定的是专家委员会要坚持回避原则,专家要公正权威,与某些企业关系很近的专家原则上不参与进来。专家对总局负责,独立行事,不受各方干扰,但在操作层面上,需要征求各方意见。汪立昕说,专家名单会拿给各汽车企业看看,征求他们的意见,让大家对其基本无异议。“选择虽有一些难度,但只要按照工作程序做,多方调查论证,总会有办法。”

  另外,为了配合专家,还需要选择相关技术检测机构。对检测机构的选择、管理和使用也是急需解决的问题。他谈到,《规定》是用来解决社会公共安全问题的,所以,发生的相关费用应由国家财政支出。

(编辑:李颜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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