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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召回 消费者五大误解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9日 09:58  南方日报

  提醒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正式发布后,消费者对其规定还存在一些误解。本报对其中的一些内容加以澄清,使读者能更好地了解该法规。

  10月1日前买的车不能召回

  该法规自今年10月1日开始实行,规定的法规实施日期,而非车辆购置日期。

  按照该法规第七条的规定:整车为自交付第一个车主起,至汽车制造商明示的安全使用期止;汽车制造商未明示安全使用期的,或明示的安全使用期不满10年的,自销售商将汽车产品交付第一个车主之日起10年止。所以10月1日之前购买的汽车,只要车龄未满10年,符合相关规定仍享受召回待遇。

  召回包括所有车辆

  按照规定,该法规首先从M1类车辆(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9座的载客车辆)开始实施,其它车辆的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在法规实施的初期主要涉及的为轿车,其它类型的车辆还要再等上一段时间。

  召回不等于收回或退车

  汽车召回实际是把缺陷解决了,还给消费者使用,并非退车或换新车。如福特汽车因为凡士通轮胎缺陷实施召回时,就在全球免费为上千万辆汽车更换了新轮胎,但从没有出现过更换新车或退车还款的先例。

  国内厂家一直害怕召回的原因就在这里。其实召回并非可怕,车国外一召回就几十万辆,甚至上百万辆。

  问题车都会召回

  该规定中所说“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按照规定,汽车要出现同一批次型号的普遍问题时,厂家才有召回的义务,而对于某一辆或数辆车出现的不同故障,厂家没有义务实施召回。对于这种情况,消费者依然无法依靠召回制来帮忙。

  召回解决一切问题

  召回制仅仅是整个汽车消费相关法律体系中的一个,主要针对的是生产商造成的产品质量缺陷,但对于目前更多出现在销售商、信贷方的问题,或者说对生产商在销售、售后等领域出现的坑害消费者的行为,依然无能为力。而对于在整个购车、用车中不利于消费者的大多数条款,也还无法应对。

  因此要完善汽车消费环境问题,必须在汽车排放、消费信贷、售后服务等环节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权益。召回制推出后,还需出台更多的相关法规如“三包”(包修、包换、包退)规定,才能使购车者越来越安心。

  本报记者王灿彬

(编辑:李颜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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