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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最高仅罚3万?召回行动要准备一个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2日 13:56 南方都市报

  召回“紧箍咒”能否套住中国车企?

  上周,受各方关注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终于出台,并将于今年10月日起正式实施。对《规定》的出台,从一周来的反映看,无论是消费者还是行业内外,都表达了充分的肯定。但是,行业内外也有不少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规定》对汽车厂家的处罚太轻、有些条款的内容太笼统、召回处理的程序也比较复杂,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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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有关召回的信息披露是否充分以及缺陷产品的检测人员、机构能够做到真正客观公正,都还有待《规定》进一步细化。有专家这样向记者形容,对于召回一事,“紧箍咒”现在是有了,但能否由主管部门“套”到汽车厂家头上,则还有待观察。

  3万元的最高罚款轻不轻?

  《规定》第七章“罚则”第四十一条规定,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不配合主管部门就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进行调查,不提供调查需要的有关资料以及不配合制造商进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可酌情处以警告、责令改正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在“罚则”第四十二条中,规定如果制造商故意隐瞒缺陷的严重性,或者试图利用本规定的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规避主管部门监督,或者由于制造商的过错致使召回缺陷产品未达到预期目的造成损害再度发生的,主管部门可责令制造商重新召回,通报批评,并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对于汽车制造商故意隐瞒缺陷严重性、甚至试图利用主动召回程序规避主管部门监管而主管部门对制造商最高只处以3万元的罚款,不少业内人士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一处罚太少。一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专家表示,区区3万元的罚款,对“家大业大”的汽车企业来说,简直是“九牛一毛”。从法理上讲,由于义务与惩罚之间的过度失衡,如果对不履行某种义务的行为主体的处罚太轻,完全有可能诱使行为主体不承担某项义务而宁愿接受处罚。该专家称,如果逃避“召回”最多只承担3万元的罚款的话,不排除个别汽车企业在特定的情况下,甚至宁愿接受主管部门30万元的处罚也不担当召回缺陷产品的义务。

  什么样的缺陷车才会召回?

  《规定》在第一章第五条中指出,本规定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情形;第二章第七条指出,汽车产品安全性零部件中的易损件,明示的使用期限为其召回时限。

  对于《规定》的这些条款,不少业内人士和消费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都表示,条款的规定过于“笼统”。有业内人士表示,什么样的不合理危险、多大程度上的不合理危险才会实施召回?制造商多少辆车出现不合理危险和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才会进行召回,《规定》都没有明确表示。而且,汽车安全性零部件中的易损件,明示的使用期限为其召回时限,那没有明示的怎么办?这都不得而知。

  据了解,在汽车召回制度完善的国家,多大比例的车型出现缺陷后,会在什么程度上造成消费者的可能或现实人身、财产安全后,厂家何时必须启动召回程序,相关的召回制度都有明确的规定。但刚刚出台的《规定》,在操作的细节上,显然让行业内外人士还有不明之处。

  实施召回计划要准备一个月?

  《规定》第二十条指出,制造商确认其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部门报告;制造商在提交上述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以有效方式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所涉及的缺陷汽车产品,并将报告内容通告销售商;第二十七条规定制造商提交有关报告之日起1个月内,制定召回通知书,向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告知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和车主,并开始实施召回计划。

  对于这些规定的这些表述,不少接受采访的人士表示,在获知和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之后,制造商应该尽快实施召回,十天半个月甚至一个月的时间,程序上不应该这么长。同时,对《规定》二十条表示的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发现其经营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或者接到车主提出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投诉,应当及时向制造商和主管部门报告,很多人也表示不理解——“及时”是什么意思?半个月或者一个月算不算及时?

  检测机构能否中立公正?

  《规定》第二十四条表示,制造商在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或其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足以证明其汽车产品不存在缺陷,又不主动实施召回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调查和鉴定,制造商可以派代表说明情况;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委托国家认可的汽车质量检验机构对相关汽车产品进行检验。同时规定,有关专家作伪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或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的,取消其相应资格,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涉及缺陷产品的召回,尽管《规定》对相关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工作的公正性提出了很高要求,并表示违法犯罪的最高可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仍有业内专家向记者表示,《规定》一旦真正实施,到时消费者、厂家都有可能质疑专家及检测机构的公正性。该业内专家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如果有关专家班子是主管部门组织的专职专家团还好,如果这些专家是兼职的,甚至是从一汽、东风和上汽等汽车大集团抽选的话,其确认缺陷的检测能否做到真正客观公正就成了问题。此外,还有缺陷鉴定检测设备的问题,目前国内好的汽车检测设备都在大汽车集团如一汽、东风和上汽等,如果让这些大公司来检测这些大公司的产品是否存在缺陷,最终会产生什么样的结果恐怕无人知晓。而且,如果主管部门不设立独立的检测机构的话,在缺陷汽车产品的检测过程中,怎样防止某些汽车企业的“危机公关”,也是一个问题。

  此外,对于汽车企业召回信息的披露问题,也有人士表示了异议。主管部门表示,有关召回的信息将在指定的媒体和网站上予以公布,但是,主管部门选择的指定媒体或者网站,是不是消费者最愿意或者最容易获取的信息渠道,这也是一个问题。因为如果选择的媒体影响力不是很大,某些车主可能都不知道召回这一码子事。(本报记者朱中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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