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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制定防治汽车尾气法规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3日 09:58  深圳特区报

  【本报讯】(记者方兴业吴涛)今后我市机动车可能需要持污染排放年度检测合格标志(证)方可上路行驶,这是我市依法治理尾气污染的一个重要举措。《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昨天首次提交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

  污染超标车禁止销售

  条例草案主要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进行规范调整,调整对象包括所有制造、改装、组装、销售、进口、维修和使用机动车及车用发动机的单位和个人。

  条例草案规定,销售单位不得销售排气污染超标的机动车及车用发动机。市环保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布机动车排气污染合格车型目录。对未列入机动车排气污染合格目录的机动车,市公安交通警察部门不予核发牌证。

  条例草案还强调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单位和检测单位的管理。对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单位,由市环保部门合发《机动车排气污染准检证》。检测单位弄虚作假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车辆凭合格标志上路

  条例草案确立了定期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一般机动车只须进行排气污染年度检测,检测合格的,由检测单位发给机动车污染年度检测合格标志。而化油器车、柴油车、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车、出租车等高污染类机动车,由“市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发布高排放车型目录。列入高排放车型目录的机动车每三个月应进行一次排气污染维护、检测。

  公众监督举报“黑烟车”

  条例草案借鉴香港经验,专章规定了机动车排气污染社会监督制度,即主要由市环保部门聘任有关人员,举报行驶中排放黑烟的机动车,市环保部门根据举报,对有关车辆进行查处。有关方面称,建立这一制度,一方面为公众参与环保工作提供有效途径,可以借此提高公众参与环保工作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可增强环保部门的执法监督力度,提高执法效率。

(编辑:李颜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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