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杨昌平) 为学员提供班车服务已成为各驾校招揽生意的必备手段,但学员在班车上出事之后,驾校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呢?记者今天从市一中院了解到,宣武居民张双灵以其夫在驾校班车上病发身亡,而驾校没有尽到救护责任为由,将北京市公交汽车驾驶学校告到了法院。此案的最终判决,将会给驾校班车与学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予以明确界定。
事件:班车上学员心肌炎发作
2002年8月12日,张双灵的丈夫张武向公交驾校交了2510元培训费后,于9月份办理了学习驾驶证和班车乘车证。9月25日14时左右,张武在广安门坐上了公交驾校的班车,前往驾校所在地———大兴区黄村。当班车行至京开路向京良路的转弯处时,张武自感身体不适,并出现呕吐症状。不到15时,班车到达驾校时张武已经不能下车。经驾校校医诊断,张武瞳孔散大,没有心跳。公交驾校此时才给120急救中心打去电话,等到16时急救车赶到时,张武已经死亡。法医鉴定表明,张武系因心肌炎致心力衰竭而死亡。
疑问:驾校救助措施是否正确
值得注意的是,当张武初感不适时,已经向班车司机说明自己想吐,而司机只是让他坐到最后边去,并未采取进一步措施。等车到驾校后,班车管理员到后座拍了拍张武的腿,见张武嘴唇发紫、没有反应,让4个保安将张武抬往校医处。校医诊断之后,才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在急救车到达之前,驾校只是铺了张凉席让张武躺着。
当天21时,张双灵才得知丈夫的死讯。张双灵认为,首先是司机在中途发现张武身体不适时置之不理,其次是班车管理员发现张武嘴唇发紫之时,不立刻将张武送往医院或拨打急救电话,而是抬来抬去由校医决定,又延误了宝贵的抢救时间。张双灵认为驾校没有尽到及时抢救、保障张武人身安全的义务,应赔偿其损失10万元。
一审:驾校无过错不需担责
张双灵向大兴法院提起诉讼后,公交驾校答辩称,张武虽然乘坐的是驾校班车,但他是因自身健康原因发病后导致死亡,与驾校没有关系。
经审理,大兴法院一审认定公交驾校组织了必要的急救工作,其对张武的死亡在主观上无过错,客观上亦无违法行为,张武之死与驾校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张双灵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但是,大兴法院并未说明其认定的、驾校所组织的必要的急救工作是什么,而且这些急救工作是否正确也未说明。今年11月,张双灵就此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诉,要求确认驾校未有效履行救助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目前,此案尚在审理之中。
观点:救助有瑕疵也应赔偿
北京中允律师事务所饶峙律师认为,驾校给学员提供班车服务是民事合同的一部分内容,其中包括驾校必须保障学员的人身与财产安全。当学员突发疾病导致死亡时,驾校有提供及时救助的条件而未提供,不管是否与学员之死有直接因果关系,驾校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使驾校提供了及时的救助,但其救助措施不正确,比如没有及时送往医院或拨打120,均可认为是履行救助责任有瑕疵,依法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学员不是因为自身健康原因死亡,而是驾校班车导致的,那驾校的赔偿数额就更大了。(文中人名为化名)
不支持Flas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