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日举行的“2003北京·国际汽车金融研讨会”上,央行征信管理局局长戴根有表示,无论是商业银行,还是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只要开展对客户的汽车贷款业务,执行人民银行同一贷款利率,这点是不用怀疑的。戴根有说,我国市场发展程度显然跟发达国家程度不一致,应该允许货币当局、金融监管当局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从维护中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去制定适合中国国情的政策措施。
会上有人质疑,根据巴塞尔协议要求,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最低是8%,但是《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为什么要提出10%呢?“因为汽车金融公司是资产负债相对限制比较多的一类专业化金融机构,它的风险分散机制不如商业银行灵活,手段限制也比较严,因此,相对说来,汽车金融公司的风险集中度比较高。”《办法》的主要制订者、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高传捷主任解释,“我们希望做一个稍微高一点的规定,作为实施管理的要求先实行一段时间。如果事实证明风险不会有太大问题,我想完全是可以考虑修改的。”
高传捷还表示,10%作为最低标准的同时,银监会还对资本充足率做浮动管理。
戴根有强调,要推动个人和企业的征信体系建设。社会征信体系建设,需要中央和地方两级系统,政府推动和市场力量共同结合。目前首先要做的是尽快推出《征信管理条例》,等条例出来以后,人民银行还要制定实施细则。(石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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