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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公司商业银行同台竞争 车贷市场酝酿变局?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4日 09:51  人民网-人民日报

  本报记者 王政

  11月12日,银监会颁布了《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这意味着汽车金融公司开始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据介绍,目前已有通用汽车、沃尔沃等约20家投资商向银监会表示出申请意向。按照《细则》的审批程序,最迟明年下半年,汽车金融公司在国内将正式开张。

  在人们的想象中,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将为贷款买车提供更多选择,随着竞争的加剧、担保手续的简化、贷款利率的降低,将给消费者带来真正的实惠,我国汽车企业也可以涉足汽车全价值链服务,从而最终实现拉动消费、做大中国轿车市场的目标。

  但是,由于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缺失、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经营环境不完善、业务风险控制能力和金融监管经验不足,目前,汽车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监管等与国外尚有差距。这难免会影响到汽车金融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竞争力为何打折扣

  早在《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酝酿阶段,有关汽车金融公司将瓜分商业银行“车贷蛋糕”,甚至国外汽车金融公司将占据国内汽车信贷市场的担心,就已不绝于耳。因为,按照国外模式,以大型汽车集团为依托的汽车金融公司,可以帮助厂家整合销售体系、提供市场信息、制定销售策略;为经销商提供存贷融资、营运资金融资、设备融资;为消费者提供产品咨询、保险等业务。由于提供全价值链服务,存贷利差并非唯一赢利手段,为最大限度促进销售,汽车金融公司甚至可以采取“零首付、零利率”等促销措施,其威慑力可见一斑。

  然而,《办法》出台后,原先的担心却烟消云散。甚至有观点认为,3年内,汽车金融公司很难超越现有的商业银行成为汽车消费信贷的主流。

  首先,《办法》规定发放汽车贷款的利率,可在央行公布的法定利率基础上,上浮10%或下浮30%。这意味着汽车金融公司“零利率”美梦难成,而目前国内商业银行汽车信贷利率一般可下浮动10%,汽车金融公司利率优势大打折扣。

  其次,在营业网点上,不允许汽车金融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并且同一法人不得投资一个以上的汽车金融公司,限定了汽车金融公司开展业务的地域和法人股东通过金融公司产生的业务影响范围。因此,除了部分中心城市外,我国广大的汽车信贷市场还是商业银行的天下。

  第三,在融资渠道上,经批准,目前汽车金融公司只能依靠股东存款、银行借款等形式募集资金。融资渠道少,将成为汽车金融公司开展业务最大的瓶颈。

  透过目前的《办法》和《细则》,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政府审慎开放的原则和协调发展的苦心。一方面,为适应国内汽车市场现状,增设汽车金融公司,引进国外成熟的汽车消费信贷融资管理技术,以利于机构创新,进一步完善我国金融体系;促进我国金融监管与国际接轨;开创金融监管市场化的先河。但另一方面,为防范金融风险,给缺乏经验的国内汽车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与外资公平竞争的机会,又要在开放力度上把握好火候。

  正如中国银监会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中所讲,现在制定颁布的《办法》和《细则》与国外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相比,在业务范围、经营监管等方面都还有一定的距离,这是为了维护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扶持我国汽车金融服务业稳步发展的需要。随着个人征信系统、担保法律法规及车辆抵押登记等配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经营环境将逐步得以改观,汽车金融公司将会逐步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合作共赢成为明智选择

  按照《办法》规定,汽车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须为汽车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其准入门槛,也从征求意见稿中“最近一年的总资产不低于80亿元人民币”,调低至如今的“最近一年的总资产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但是,以10%资本充足率为基本标准的风险监管体制,决定了在目前国内100多家汽车生产企业中,有条件成立自己汽车金融公司的仍是少数。另一方面,目前国内现有非银行金融机构中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信托公司及其他财务公司,由于缺乏汽车信贷的专业知识,短期内也不可能独自办理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如果两类出资人加强合作,则可能实现优势互补。

  合作的可能性还存在于新老竞争者之间。尽管我国汽车消费贷款业务迅猛发展,但是贷款买车的比例不足20%,与国外的70%相距甚远。这无疑提供了巨大的想象空间。因此,尽管借款者不还贷款的现象不断出现,给商业银行敲响了警钟,但面对如此庞大的市场,谁也不会轻言放弃。汽车金融公司与商业银行形成互补的经营分工,或者与商业银行开展某种形式的合作,不失为风险共担、实现双赢的可行之策。

  目前,国内少数汽车厂商已经开始寻求与银行、保险机构的合作。比如光大银行与东风柳汽、神龙汽车等共同建立了新型汽车销售金融服务体系,沃尔沃金融服务公司也正与几家商业银行接洽。

  此外,合作还体现在中外之间。虽然跨国公司如通用、福特、大众等早已为开办汽车金融公司做足了准备,但是,像通用一样选择一家国内汽车企业作为合作伙伴,不失为当前明智的抉择。

  跨国公司在汽车金融服务方面的成熟经验,国内汽车企业对本地市场和客户心理的准确把握,商业银行几年来积累的信贷风险防范措施,以及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充裕的资金……汽车信贷市场多元参与、合作共赢的局面能否出现,我们将拭目以待。

  汽车金融公司如何加强监管(链接)

  汽车金融公司监管坚持四条原则:以风险监管为核心,风险监管与合规性监管并重;实施资产风险五级分类监管;实行以10%资本充足率为基本标准的风险监管,对最低资本充足率实施浮动性管理;低于资本充足率规定标准的公司,对其业务实施必要的强制性管理。

  具体是:(一)以资产五级分类为基础,对汽车金融公司个人消费贷款、机构贷款和其他资产实行五级分类制度,并按分类结果及时足额提取损失准备。

  (二)以10%为资本充足率最低标准,即按资产分类结果计算出资本充足率,每一个正常经营的公司都必须达到资本充足率10%的要求。

  (三)对资本充足率实行浮动性管理。即监管部门根据风险状况和风险管理能力,可提高单个公司资本充足率最低标准,实施更高标准的资本充足率要求。

  (四)资本充足率低于规定标准的公司,其业务将实施强制性管理。即对经营管理不善或内部管理控制不力的、资产风险较大的或资本充足率在限期内达不到要求的公司,监管部门有权要求有关公司进行业务整改或暂停其部分或全部业务、进行停业整顿等。

  在合规性管理上规定了6个指标。其中,重要的指标有对单一借款人授信比例、对最大10家借款人授信比例、对单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授信比例。通过这些指标,促使公司防范风险过度集中,有效控制关联交易,防范恶性关联交易可能带来的潜在风险。

(编辑:邵京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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