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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金融服务的经验以及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的建议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6日 16:46  新浪汽车

  日本伊藤忠商事株式会社自动车部部长今村稔

  伊藤忠公司在日本国内和国外从事汽车金融服务领域的工作已有几十年的历史,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正像附件所表示的那样,就金融公司而言我们在日本有6家、英国有2家、泰国和印度尼西亚各有2家、台湾和香港各有1家,合计共有14家,总资产合计为US$8,600mill。其中,在英国、泰国、印度尼西亚和台湾拥有的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共6家,这些汽车金融服务公司目前都经营的很不错(详见附件)。

  去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发表了“汽车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此我们提出以下意见并愿与业内人士商榷。

  1、最低资本金:

  —国外大型公司有可能按照规定的金额出资,但对于国内企业及合资企业而言,则相对困难,门槛过高。

  —为了促进汽车销售设立金融服务公司、并向消费者提供优质的服务,使中国汽车产业有更大的发展,应该给与更多的企业平等参与的机会。—因此,应当适度降低资本金的金额。2、发起者的自有资本率占总资本30%以上:

  —目前,想在中国开设汽车金融服务公司的国外投资者大多数不是制造商,而是那些起到辅助厂家并拥有银行辅助功能作用的所谓非金融机构。—这些公司的特点是自有资本率通常在8-12%左右,能够超过30%的企业极为罕见。

  —如果把到中国开设汽车金融服务公司的海外投资者以及非银行机构作为适用对象的话,就应该降低门槛广开门户。3、放松对利息的限制:

  —为了确保与风险相适应的收益,希望有关部门能够放松对利息规定的限制。

  —在日本,贷款利率上限为40.004%p.a(6月开始将降至29.2%)、台湾为20%、泰国无上限规定(汽车租售),这样既可确保与风险相适应的收益。4、债权保全的措施:

  对于金融服务对象的车辆债权保全措施,应在全国范围内而不是地方各自为政地制定所有权、使用权清晰的规章制度,或设定全国统一的财产担保标准,进一步完善法制环境。

(编辑:李颜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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