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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汽车信贷发展及法律完善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6日 15:30  

  中国汽车信贷发展及法律完善

  ——以进入WTO为契机,发展汽车信贷和完善相关政策

  汽车与社会发展研究咨询中心主任、《汽车与社会》杂志社社长周立群

  本报告将介绍中国汽车信贷的发展历程,并将介绍汽车与社会发展研究咨询中心为即将推出的《汽车消费政策》和《汽车金融服务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所做的研究铺垫工作。

  一、中国汽车信贷及相关政策法规的发展历程

  1、起步阶段(1998年以前)

  1995年前后,中国开始对汽车信贷进行研究, Ford财务公司来到中国;

  1996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下令停止汽车分期付款,事出有因;

  1996年,《汽车与社会》杂志社进行“关于在中国实施分期付款购车的法律环境”课题研究,得出中国不存在实施汽车分期付款法律障碍的结论;

  1998年开展试点,汽车分期付款及管理办法出台。

  2、初步发展(1998年至2001年)

  一直以来,汽车信贷的主体比较单一,主要以商业银行为主体;

  汽车财务公司本身建设不成熟;

  1999年,对《汽车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汽车财务公司可以介入本集团公司产品的信贷业务,但经营仍有诸多局限;

  中国没有汽车金融服务公司;

  福特汽车财务公司、德国大众金融服务公司、通用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先后在中国设立办事处,但没有开展实际业务。

  3、汽车信贷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尚未培育出成熟市场;

  没有出现成功运作的骨干企业;

  没有专业运作的经验,操作不规范;

  成本过高;

  商业银行没有经营汽车信贷业务的根本动力。

  4、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实施汽车信贷虽然不存在法律障碍,却也没有完善的法规支撑;

  汽车消费政策尚未推出;

  人们理念的转变尚待时日;

  没有完成汽车是生产资料到高档消费品的根本转变;l金融改革的力度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

  相关政策例如登记制度、信用制度等尚未建立或完善配套,需要加速实现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换。

  二、以中国加入WTO为契机,完善中国汽车金融服务相关法规

  1、汽车及其相关服务贸易的谈判结果

  贸易权方面;

  分销服务方面;

  销售服务方面;

  银行服务方面;

  保险及相关服务方面;

  交通服务方面;

  其他方面。2、对应于进入WTO,汽车及其相关服务贸易谈判结果中的金融法规存在三种情况

  现在的法律法规不符合进入WTO的基本原则;

  对于中国还不具备的机构,中国也就不具备相应的机制和法规;

  超出减让表的最后期限,对国外公司提前开放了某些领域。

  3、中国没有汽车金融服务公司

  完善相应法律法规,加速对内开放,促进中国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尽快开展业务,以便与国外汽车金融服务公司能够开展同样的业务,享受同样的待遇是当务之急。

  因此,2000年底,汽车与社会发展研究咨询中心开始了《加快建立中国汽车金融服务体系》的研究,并起草了《汽车金融服务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建议草案,此项研究得到了GMAC的支持。

  三、关于《汽车消费政策》以及《加快建立中国汽车金融服务体系》的研究

  1、中国汽车信贷的发展动力

  中国经济发展一枝独秀,需扩大内需支持;

  城乡经济发展促进居民消费结构升级;

  私人购车的高潮预计在2004年前后出现;

  汽车产业的发展需要强有力的金融服务支持;

  汽车金融服务公司与商业银行的竞争将推动汽车工业的发展;

  汽车消费政策即将出台,将是中国汽车信贷发展的有力支撑力量。

  2、关于《汽车消费政策》的研究

  中国家用汽车消费若干政策问题研究总报告;

  汽车税费政策研究;

  汽车消费金融环境的研究;

  扩大汽车消费的城市发展政策研究;

  汽车化趋势下的现代城市交通管理研究;

  汽车消费与城市环境的关系研究。

  3、中国汽车和金融界已开始认识专业汽车金融服务机构的优势

  课题研究《汽车金融服务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建议草案提出建立专业汽车金融服务机构的建议。

  —设立机构的建议

  —提出经营范围建议

  4、关于《加快建立中国汽车金融服务体系》的研究

  课题研究《汽车金融服务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建议草案提出更关注面临的挑战和获得成功的关键因素。

  在《汽车金融服务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建议草案中的相关条款。

  —成立的条件

  —经营范围

  —风险控制

  促进《汽车金融服务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建议草案早日出台,加速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及机构体系建设。

  —建议要先进行中外合资汽车金融服务公司试点

  —充分学习外国成熟经验,从高起点起步

  四、为完善中国汽车、汽车信贷业相关法制环境继续努力

  中国法规的制定过程已更加透明化,立法程序已进一步民主化;

  中国的企业和民间机构已积极参与立法过程,提出建议性意见;

  国外厂商要进入中国,完善中国法制是当务之急,应充分理解;

  提出《汽车金融服务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建议草案,充分听取愿意提出帮助的国外厂商的意见。

  还待进一步讨论的问题

  需要逐步完善的法律和税收问题;

  汽车消费政策的其他相关问题。

  《扩大汽车市场,鼓励汽车消费》一揽子政策建议周立群主持撰写1998年7月--2000年2月

  国家软课题研究报告周立群主持撰写2001年12月《汽车金融服务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建议草案

  关于在中国实施分期付款购车的法律环境研究周立群 

  中国家用汽车消费若干政策问题研究总报告周立群

  入世了,中国汽车法规准备好了吗?周立群

  回答与会代表的提问——

  问:汽车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周立群女士,您认为中国汽车信贷政策的制定是否落后于实践?

  答:落后是显然的。我在1995年开始做汽车分期付款的研究(实际是1996年开始至1998年结束),之后又组织研究了汽车消费政策和产业政策,对汽车产业的发展提出了一些意见。随后还有《加快建立中国汽车金融服务体系》的研究,《汽车金融服务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建议草案等有关汽车金融政策的一系列研究。虽然写了《汽车金融服务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建议草案,但作为一个民间机构,我们只能研究、建议,有关政策只有中国人民银行和相关政府机构决定。政策的落后是阻碍体制改革和汽车金融发展至关重要的因素。

  清理现行的相关政策,有些基本法则是和WTO的要求相适应的,有些是不适应的。现在是要尽快建设和完善相应的政策。例如:我们从未有过独立的汽车金融体系,没有专业化的汽车信贷服务。当然,银行的信贷体系不是不可以去做汽车信贷服务(自1997年下半年到目前,银行的金融服务在对汽车消费的扶持中起了重要作用),但它并不是专业化的服务机构。在国外,由汽车金融服务机构提供的对汽车经销商的融资服务和对个人的信贷服务所占的比例达到了70%—80%,而非专业汽车金融机构提供的汽车信贷服务随着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会有消有涨,比如在汽车行业的困难时期银行相对会退出这一领域。因此专业的汽车金融机构所起的作用更加明显和直接,因为汽车金融服务是与汽车产业休戚相关,汽车产业也会出让一些利益或采用一些特殊办法支持汽车金融服务机构,因而汽车金融服务机构对汽车产业十分重要。

  中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汽车金融服务机构,这是中国政策体制建设中缺少的部分。国外的汽车金融服务机构纷纷想进入中国市场。福特汽车财务公司1995年就来到中国,但至今未开展相应的业务;德国大众与通用汽车的金融服务公司也陆续在华设立办事机构,至今也未能开展相应业务。但是,通用金融服务公司有意与中国的汽车集团公司的财务公司、银行进行合作并着手成立合资公司的准备,福特与德国大众还希望独资。对于中国没有的机构,也就不具备相应的管理机制与法规。因此,如果现在就让国外的汽车金融服务机构进入,我个人认为,这超出了WTO减让表的最后期限,也不符合WTO的准则。所以,我们应尽快促进中国的汽车金融服务机构的设立与成长,尽快完善相关机制,出台相关法规。这是我们研究的基本思路。

  这方面的研究,我们分阶段进行。

  汽车消费政策的研究分为城市规划、税费政策、环保政策、金融服务政策、交通管理政策等方面,这几个方面互相配套和制约。由于汽车产业在各个领域的政策相互制约,汽车消费政策难以出台。1999年底我们将《汽车消费政策一揽子建议草案》共6章96条递交国务院;2000年国家计委也一直在做汽车政策的研究;2001年出台了《汽车消费政策(征求意见稿)》。意见稿中关于汽车金融服务部分是以汽车信贷机构管理办法建立的原则、业务范围等方面的规定为中心内容。在意见稿中还牵扯到汽车的注册登记政策,这方面已经进行了改革(2001年10月1日,《机动车注册登记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但还有很多问题未能解决。

  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关键要解决对汽车经销商的信贷问题。相关的税收政策(比如对二手车的税收问题没有解决,二手车的信贷就无法可依),还有车辆追回等一系列问题,在汽车消费政策中都应该有所体现。

  汽车产业政策应解决的关键问题在于汽车产业的投资,资金的运作,包括独资、合资、中方资本等不同企业的发展问题,当然也要关注对汽车经销商的信贷问题。我认为这是解决汽车厂商资金压力的关键途径,是解决三角债的关键途径。所以产业政策讨论产业发展,必然会考虑金融服务在汽车产业领域的发展问题,融资与资金流动的问题,财务公司的成长问题。并不是说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可代替汽车金融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体系,我个人认为不能代替,还需要专门的汽车金融服务法规出台,因为财务公司与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偏重的角度不一样,工作的业务领域不一样。所以汽车金融服务机构的建设与相应的管理法规的出台至关重要。

  汽车金融服务体系的建设,我们研究的结果是希望能尽快建设中国的专业汽车金融服务公司,至于它的形成是由银行的信贷部门专业化,还是汽车集团财务公司作为非金融机构来成立服务体系,那是成立的办法与来源的问题。从本质上说,我们认为专业的汽车金融服务机构才能更好地做好汽车金融服务。

  我们的研究得到了通用汽车金融公司、福特汽车财务公司的参与并提供了宝贵的意见,他们提供的数据证明了在中国建立专业的汽车金融服务机构的重要性。另外,《汽车金融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关键点,是首先要建立汽车金融服务机构提供专业化的、到位的、能与国外汽车金融机构竞争的服务,这样才有讨论建立汽车金融服务机构的必要。如果大家一哄而上,从初级的竞争阶段开始,没有一定的实力与办法,那么国外的汽车金融服务公司进来以后我们就被动了。

  所以我们现在就要在管理办法中对金融服务公司经营的业务范围、注册资金、风险管理以及相关方面进行规范,在保护中国的汽车金融服务机构的同时,促进与国外的合作。我个人认为,与国外合作是必要的,是引进先进管理机制的捷径。例如我国台湾也没有信用制度,但是通用金融服务公司、福特汽车财务公司都运作得很成功。所以并不意味着中国没有信用制度就不可以大规模开展汽车信贷服务,而关键在于有没有一个好的管理办法与经营方式。因此,我们在汽车金融公司的经营范围、成立条件和风险控制上都有详尽的条文阐述,目的就是保证汽车金融服务公司都能成功地运作,并且有一定的竞争力。

  比如日本的汽车金融服务发展比不上“三巨头”,进入中国无法竞争,他们宁可和中国的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合作,也不在中国建立独立的机构,这是丰田汽车财务公司的做法。所以,我们建议实施的所有方法都考虑让汽车金融服务公司能运作成功。经营范围有A、B两条,为是否能吸收存款、是否能代理保险和发行债券等建议;起步的资金在经过激烈的讨论后定为3亿人民币,一方面考虑盈利,另一方面考虑进入的成功率以及风险的控制、短期信贷与长期信贷的资金比等方面。

  那么,如何改变政策落后于实践这一状况?

  我国政府十多个部委与相关专家参加了我们的研究,也提了很多宝贵的意见。我的体会是,许多政策一开始就由政府部门提出,容易造成误解,而先行于政府部门进行政策研究,是我国企业与民间机构积极参与立法过程,提出建设性意见,沟通政府、企业、用户桥梁的很好的办法。总之,我认为大家积极地参与政策研究,给政府部门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让政府相关部门在认为时机成熟的时候再适时推出,这样比较妥善。完善中国的法制是当务之急,作为企业、银行、各个方面都应联合起来共同推进,这是改变政策滞后于实践的有效办法。

(编辑:李颜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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