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昨天,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了经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员驾车时血液中酒精含量规定》,其中最大亮点是新增了“酒精清除率”,驾驶员酒后驾车即使过了若干时间,交巡警也能认定肇事者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究竟是否超标。
机动车司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每毫升大于或等于0.3毫克时,被认定为“酒后驾车”;大于或等于1.0毫克时,认定为“醉酒驾车”。但交巡警在实际执法中,由于肇事现场的不规律性,以及对司机的采血条件要求的特定性,以致在肇事后1-2小时、甚至更长的时间内才能采集到肇事者的血液,这样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体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便会不断下降,于是出现了一些明明是酒后驾车酿成的事故,却因检测时酒精含量没达到标准规定的数值而无法对违章司机的处罚。
昨天公布并实施的这个强制性地方新标准,增加了“酒精清除率”标准,即明确人体血液中的酒精随时间清除的数值,为每毫升血液中的酒精浓度每小时下降0.104毫克,并规定清除率推算条件应在饮酒1小时后,酒精测定含量每毫升在0.1-0.3毫克之间。
(记者诸达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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