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观点碰撞:“酒后驾车险”助纣为虐?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2日 10:46  人民网-人民日报
观点碰撞:“酒后驾车险”助纣为虐?

我国对酒后驾车行为的制裁十分严厉

  新闻点击:  

  国内一保险公司推出“酒后驾车险”引争议

  “酒后驾车险”最高可赔25万元——天安保险公司推出的这项名为“非常事故损失特约险”的保障责任为:“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载明的驾驶人饮酒驾车肇事,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以及本车乘客遭受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保险公司依据本条款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也就是说,这里的“非常事故”指的是驾驶人因酒后驾驶保险汽车造成的事故。

  不过这一保险属于车险附加险,该保险条款规定,只有投保人在投保汽车损失险和第三者人身伤害责任险、第三者财产损失责任险、乘客和驾驶人伤害责任险之后,才可投保“非常事故损失特约险”。同时该条款规定,每次事故损失的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5万元。损害赔偿范围和标准按照基本险条款规定执行,并设定每次赔偿均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

  天安在全国20多家分公司的营业网点,只有300多辆车投保了这一附加险,保费收入不到20万元,总保额也不过3100万元,且至今没有发生任何出险赔付。

  评说链接:  

  南方都市报:酒后驾车保险无可厚非(作者:朱征)

  笔者认为,保险公司所进行的仅仅是一种商业上的交易,是私人之间的行为,在商言商,而我们社会对于纯属私人间的行为尽量减少进行道德评判,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由他们去吧。我们社会对于有关酒后驾驶行为的厌恶,尽可以通过公法的处罚表现出来,我们可以对酒后驾驶进行处罚,罚款、坐牢、禁止驾驶尽可以进行,但是对于私人间约定的保险,我认为不必要过多进行干涉。

  诚然,有人担心如此保险,有助长酒后驾驶的嫌疑,危害了公共秩序,笔者认为这样的理解对于保险的性质理解有不恰当之处。保险的责任仅仅是在自愿的基础上分担风险,以防止所有的负担集中到一个人的身上而影响社会的秩序,而对于此人在公法上的责任,那是国家机关处理的事,并不是保险公司的责任。在民法学界有一种说法,就是保险导致了侵权法的危机,理由就是由于保险的盛行,使得侵权者应该承担的责任转嫁到其他保险人的身上了,不利于对于侵权者主观上的过错进行惩罚,但是我们也要知道保险却有利于被害人得到及时的补偿。因此对于酒后驾驶险可能助长不道德行为的可能是存在于所有的保险中的,我们不必加以厚非。

  人民网:咋没有人开发杀人偿命险?(作者:梁勇)

  开发酒后驾车险种,真是一种“私人之间的行为”,“不必要过多进行干涉”吗?显然这是混淆是非的论调。按作者的说法,既然开发新险种是“私人之间的行为”,那么保险公司也完全可以开发“杀人偿命险”之类的险种。因为,这样不仅使杀人者伏法后其家庭免于陷入困顿,“而且也使受害人能够得到保险金的支付,而能够弥补损失”。但若真的设立了这样的险种,不但法律、道德不答应,就是从杀人者那里得到补偿的受害人家属也未必同意。因为有保险给杀人者撑腰,杀人者应受到的惩罚也就打了折扣。因此,可以这样说,像杀人偿命险一样,酒后驾车险也是一个荒唐的险种。

  首先,从保险业的性质来看,其“分散风险、降低损失”的基本精神,说明保险业是带有公益性质的产业。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在谋求商业利益的同时必须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非典”期间,保险公司推出的“非典”专门保险就体现了保险的社会功能,充分发挥了社会稳定器的作用,这对于以信誉与形象为生命的保险公司,无疑是巨大的潜在收益。开发酒后驾车险,有助长司机酒后驾车的嫌疑,给民众带来极大的不安全感,保险公司的这种行为容易被认为是唯利是图,从而使其弥足珍贵的公众形象受到影响。

  人民网:“酒后驾车险”就是“杀人险”?(作者:周士君)

  

  从另一个角度分析,酒后驾车只是形成交通事故的诱因之一,其它诸如病车上路、无证驾驶、疲劳驾驶等等,哪一个也不比酒后驾车“保险”多少,不同样违反了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样不受法律保护,难道这些因素就应该被保险公司给“保”起来吗?即便把酒后驾车看作如同犯罪,可如今正在施行的诸如盗抢险等险种,不是一样地被保险公司纳入“保险”了吗?这里的关键就在于“酒后驾车险”跟盗抢险一样是保障受害人而非肇事人的利益,故而这些险种与那些违法行为并无直接关系。尤其是该险种的推出,不仅可以使受害人得到有效的补偿和保障,而且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这也是“酒后驾车险”得以行世的客观理由。故而因为有肇事行为的存在,就不分青红皂白地取消和否定一种保险,实在是迁怒错了对象。

  再者,“酒后驾车险”实施的是事后救助,故它与其它险种在本质上并无太大区别,即便它救助的对象是酒后驾车的司机抑或制造车祸的犯罪嫌疑人,从以人为本的角度来讲,他们也并没有完全失去接受救助的“资格”,更何况“酒后驾车险”保障的是第三方利益,而不是违法肇事者本身。而酒后驾车作为一种违法犯罪行为,要从根本上得到遏制,也必须从加大对酒后驾车行为的行政执法或惩戒力度上下工夫,这完全跟事后救助是两码事而且是可以并行不悖的。而假若通过禁止这一险种来控制酒后驾车的行为,却显然不能治本。

  人民网:保险业当自重(作者:刘海明)

  在老家,听一些半道出家的保险推销员谈论最多的是买保险可以赚钱,可以发财。然而,不无讽刺的是,近日当地电视台播出一起投保人找保险公司索赔不成报复保险公司引发的诉讼案。你看,劝人家买保险时好话说尽,遇到灾难需要理赔时却困难重重。如此说来,真正“发财”的是投保人还是保险公司或者推销保险的,恐怕不难做出个简单的判断。

  保险公司为了达到轰动效应推出和法律相抵触的险种;保险公司为卖出保单有意模仿传销的方式以提高保险推销员的工作积极性;保险推销员为了取得骄人的业绩不惜采取欺骗手段夸大保险的功用。这样的结果,只能使众多的投保者最终成为保险公司的“赞助者”。问题是,如果保险公司言行不一的话,又如何谈得上“自重”二字?一个行业,没有了自重,哪还有信誉可言?没有了信誉,即便能够取得暂时的良好业绩,恐怕也难保长远的可持续发展。

  保险业大有发展前途。但是,做大保险蛋糕,关键还需要各商业保险公司首先自重、自律才行。否则,用低层次的手段占领保险市场份额越多,后遗症也就越大,因为投保人投保时是被用欺骗手段利诱投保的,一旦他们买保险赚不到钱,到时候不骂保险公司才怪呢。

(编辑:)
yes
Powered By Google

网友评论 更多评论

已有 _COUNT_位网友发表评论  
登录名: 密码: 匿名发表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8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