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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消费者 谁来根治汽车消费领域“霸王条款”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8日 11:34  中国经济时报

  自今年3月中国消费者协会发起“格式条款系列点评”活动以来,在全国引起了很大反响。7月28日,中消协公布了第一阶段对电信、运输领域的一些格式条款的点评意见,说出了消费者多年想说的话。但是,相对于上述领域而言,汽车消费领域对消费者的侵害要严重得多。更可悲的是,很多针对汽车消费者的侵害不是来自于经销商和生产者,而是有关部门随心所欲制定的各种政策。

  关于汽车消费领域的不合理政策,可谓五花八门,名目繁多。这些政策要比格式合同的“霸王条款”霸道得多,至少格式合同还是合同,条款也写得清楚;而针对汽车消费的条款往往堂而皇之成为具有强制性的政策措施。北京市关于汽车尾气治理的办法就是一个典型例证。

  1998年,我通过正常的渠道购买了一辆合格(符合国家标准)的化油器轿车,当时没有任何人、任何单位、任何告示告诉消费者化油器车未来的命运。但是使用不到一年,北京市就要求用指定的方式和厂家进行强制改造,否则不准验车。在改造时,环保部门又说只要按新办法改造就行了,却不告诉消费者这种改造后的车可以用几年、会受到哪些限制等等。据说这种车明年就不能发“绿标”,而“黄标车”不能进二环。这就意味着,交同样多养路费的“黄标车”,被剥夺了部分路权。

  我并不反对治理汽车尾气,问题是政府部门在制定政策时不能违反基本的法律,不能侵犯公民的财产权这一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各国都有治理汽车污染的办法,但绝不是本末倒置,拿消费者开刀,而是根据技术进步和发展的要求将环保标准通知生产厂家,从源头抓起。就算北京情况特殊,也应该做到提前公示,把有关细节告知消费者和经营者,这也是创服务型政府的举措。(刘洋河)

(编辑:李颜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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