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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车险交易:价格合理 要充分竞争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2日 11:22  南方日报

  汽车保险,在中国称为车辆保险,就其实质而言,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关于安全保障交易的一种商业行为。

  在车辆使用过程中,总会发生一些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这种损失一旦发生,可能会超过投保人的经济承受力。比如,汽车驾驶员一旦发生汽车碰撞,不但汽车损毁,甚至会发生人员伤害。如果他购买了保险,就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当然,汽车损毁的事件是客观存在的,无法改变,但是,保险公司的赔偿能使投保人因汽车碰撞造成的损失减轻。所以,保险人通过购买保险,减少了意外损失,获得了安全保障。

  汽车保险根据车辆使用过程中可能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发生的情况,设计成汽车保险的三种类型:(1)车辆损失险。这是指包括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保险车辆损失。意外事故包括撞车、倾覆、火灾、爆炸、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等。其中撞车占车辆险事故率的60%以上。(2)第三者责任险。这是指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的直接毁损,按有关规定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3)附加险。这包括车上人员责任保险、货物运输险、玻璃破碎险、资抢险等。

  投保人获得的安全保障服务,是通过一种商业交易行为获得的。这种安全保障的获得,不是无偿的,是支付了一定代价的。这个代价就是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费。

  保险是一种商业行为,保险活动中的经济主体,都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保险公司实际上是一个厂商,也要追求利润最大化。保险公司的利润是保险费收入减去必要的管理费和理赔支出后的剩余。可见,保险公司的利润决定于三个因素:保险费收入、管理费支出、理赔费支出。保险费收入与客户数量有关,客户数量越多,获得的保险费就越多。管理费支出是保险公司可以控制的。但是,理赔费是保险公司无法控制的。

  保险人也要追求自己的经济利益,争取保险费支出最小。保险费的大小,主要受到两个因素的影响:一是购买保险种类的多少,比如,购买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附加险全套,还是购买其中的一种或两种险?二是每种险的价格,如轿车车辆损失险费的高低。

  在中国,保险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很大,长期以来,汽车保险的种类和费用都受中国保监会的管理。不同的保险公司的价格是一样的。这样,对于投保人来说,没有选择保险公司的必要,因为搜索保险市场的结果,不会获得更多利益。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汽车险是一块肥肉。汽车险收入占我国财产保险收入的60%以上,而且随着轿车大规模进入家庭,汽车险进入快速增长的新阶段。中国保监会统计资料显示,从2003年1月1日实施机动车辆保险制度改革以来,今年第一季度承保车辆564万辆,同比增长13.1%,车辆保险额13006.75亿元,同比增长30.6%,车辆保险费收入130.28亿元,同比增长9.6%。这说明投保人在支付相同保险费的情况下,获得了更多的保险保障。市场机制的初步引入导致保险价格的下降,说明目前的保险价格高于均衡价格,应该有较大的降价空间。

  引入市场机制,保险公司之间就会展开竞争。竞争的主要内容包括价格竞争和非价格竞争。价格竞争就是降价,使投保人支付较少的费用,获得较大的保险保障服务。比如,某种汽车车辆损失险的费用,A保险公司价格为5000元,B保险公司为6000元,C保险公司为7000元,于是,投保人就会搜索市场,选择价格最便宜的保险公司。价格便宜的保险公司就会获得更多的客户。非价格竞争,就是在保险手续等服务方面展开竞争,使客户办理手续更简便,花费更少的时间,更加方便。只有经过竞争,经过价格战,才会使保险价格下降到均衡价格的价位上。只有均衡价格才是合理的价格。只有价格合理了,汽车保险才会健康发展。

  (杨永华)

(编辑:李颜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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