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停车场收了停车费却没有保管好单某的汽车,使汽车的后挡风玻璃开了花。日前,南京市鼓楼法院一审判决停车场赔偿单某15256元损失。
今年2月1日晚上,单某将自己的奔驰轿车停放在市区一停车场内,管理人员检查车辆后,向单某收取了10元停车费,并出具了停车发票。第二天单某取车时,发现原本完好的后挡风玻璃呈反射状破裂,很明显是被砸坏的。停车场负责人表示愿意赔偿单某,于是双方到维修站咨询维修价格。但是,因为挡风玻璃的价格太贵,停车场没有与单某达成一致意见。单某随后将停车场告上了法庭,法院委托江苏省价格认证中心对损坏的后挡风玻璃价格进行了鉴定,价格为15256元,遂依法进行了判决。
我国《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单某委托停车场看车,并已交纳了10元停车费,既然是有偿保管,保管人就应当尽保管义务,在保管物受到损害时,应当对寄存人进行赔偿。
(张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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