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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车牌难入京过户无望上法庭 法院判决:退车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9日 09:30  中华工商时报

  【记者傅春荣北京报道】

  汽车渐渐成为现代家庭消费的热点,近几年交易的多样性满足了人们对汽车消费的需求,但是这其中依然存在种种问题也让消费者挠头。在汽车交易市场低价购买了一辆外地牌号轿车的周先生,就不得已将未能如约替他办理过户手续的销售方告上法庭。

  近日,法院终审判决:解除周先生与中国汽车工业销售总公司的订货合同;周先生将车返还给中国汽车工业销售总公司;中国汽车工业销售总公司返还周先生30万元购车款,并给付车款自1998年4月20日至返还之日的利息。

  据了解,1998年4月20日,周先生在亚运村汽车交易市场经销售人员介绍,与中国汽车工业销售总公司签订了一份红色本田2.2型顶级轿车《订货合同》。并约定:价格为30万元;转户时间3-4月,如无法转户,可以退车退款。

  协议签订后,周先生当日以转账的方式向中国汽车工业销售总公司在北京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学知支行账号内划拨了30万元。中国汽车工业销售总公司为周先生开具了收据。同时,周先生从中国汽车工业销售总公司提走车牌为蒙A的红色本田雅阁牌2.2型汽车。此后,由于车辆一直未能办理过户手续,周先生遂多次找到中国汽车工业销售总公司驻亚运村市场的销售点要求解决问题,未果。

  2000年3月,周先生以“未如约办理过户手续,造成自己无法使用该车”为由,将中国汽车工业销售总公司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确认双方买卖关系无效,双倍返还购车款,并赔偿1.5万元租车损失、4.3万元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及4.8万元车款利息。

  而中国汽车工业销售总公司则认为,北京地区不准销售外地号牌机动车,自己不会明知故犯;周先生出示的购车合同、收据未加盖自己单位公章;支票转入的账号并非自己单位开立,周先生所述从自己单位购车一事并不存在,故不同意周先生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中国汽车工业销售总公司不服,仍持原答辩理由上诉至北京市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中国汽车工业销售总公司在北京亚运村汽车交易市场常年设有销售点,而周先生亦是在该公司的销售点签订协议并购买的车辆,且周先生付款是以转账的形式将车款划入中国汽车工业销售总公司的账号的,故周先生作为买方行为上并无瑕疵。因《订货合同》中已明确“无法转户,可以退车退款”,故双方应履行约定并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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