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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产品《公告》为什么迟迟没有过渡到型式认证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8日 13:12  中国汽车报

  当《目录》转为《公告》时,有关部门曾说明,《公告》只是一种过渡管理,最终要建立起型式认证制度。如今两年多过去了,《公告》过渡得太久了,一时间,围绕着《公告》的许多说法都出来了。

  《公告》的前身《目录》管理产生于1985年,当时是为了把汽车生产像管计划生育那样管理起来,最初《目录》上的整车企业只有60多家。从2001年起,《目录》逐渐过渡到了《公告》,这是对《目录》的重大改革。现在《公告》在产品检测、监督等方面,十分接近于型式认证,只是管理的内容还比较少,如节能和防盗几乎没有列入进去。有关人士已将它叫做残缺不全的型式认证,但说话不硬气的原因就是差那“临门一脚”。

  据悉,原国家经贸委曾打算直接将《公告》过渡到型式认证,又觉得没必要图改换名称这个形式。然而,经贸委为此所做的大量工作似乎被型式认证这个名称淹没了许多。

  苦于无法可依

  算起来,中国想要实施型式认证制度不是一年、两年了,于1994年制定的《汽车工业产业政策》第二章提出:“国家依据技术法规对汽车产品(含摩托车)实施国际上通行的认证制度”、“汽车工业企业必须按照‘汽车产品型式认证制度’的要求,提出认证申请。”

  一般把“产业政策”理解为行政法规,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依据该政策,制定并实施型式认证。但事实并非如此。

  据资深业内人士介绍,1995年,原国家计委、原机械部、公安部、商检局等有关部委在上海召开了贯彻“产业政策”的大会,这是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国务院有关领导莅临并讲话。会议曾对实施型式认证进行了讨论,详细介绍了国外在这方面的做法。实施型式认证意味着要把制造、检验及至发放牌照、维修保养等关于汽车的管理权力重新分配,因此,有关部门都不同意。

  本来“产业政策”的制定者———原国家计委对型式认证满怀热情,遭到这么多部门的反对,又协调不下来,渐渐灰心了。如此,型式认证无法在“产业政策”出台后,立刻得以推进。

  部门利益、门户之见首先成为实施型式认证的障碍,曾有人不无夸张地说:在当时提出搞型式认证的人不光要被来自于其他部门的子弹打得浑身是洞,甚至还要被本部门的人打几枪。

  更大的困难还在于没有法律依据。“产业政策”的所谓法律效力远远不够对型式认证的支撑。时任机械部部长的何光远,于1994年在《贯彻产业政策振兴汽车工业》的文章中指出:“我们认为直接管理汽车产品最基础的法律是《车辆法》。”于是,机械部、原国家经贸委和原国家计委一直致力于向人大提出为汽车立法。考虑到立法的艰难,有关部门还研究起草了《道路车辆管理条例》,却无法出台。直到今年的“两会”上,以东风汽车公司总经理苗圩为领衔人的汽车界代表又一次提出了制定《车辆法》的议案。

  人大立法任务繁重,汽车立法排不上日程。况且,制定《车辆法》要涉及到各个部门的权力分配,这是最难协调的。在新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征求意见第一稿中,又提出了汽车的法制化管理问题,却没有出现“型式认证”这个字眼。不知是不是因为制定者已经对此不抱希望了。

  行政管理情结难了

  资深业内人士认为,即使法律、法规完善了,中国目前仅仅实施型式认证也不够。型式认证只管节能、安全、环保、防盗四件事,而中国政府还需要发挥一系列宏观调控的作用。

  对于汽车目前还需要实行严格的行政管理,这是代表政府意志的观点。与此形成针锋相对的是,专家、学者、一部分业内人士和许多业外人士认为,政府不应直接管理汽车,不应对汽车设立行政审批门槛。他们说,汽车不特殊,可以完全依靠市场竞争原则去发展。

  争论归争论,政府对许多行业都减少了行政审批,惟独对汽车一直严格控制。一是控制投资,控制重复建设,控制国有资产投入;二是防止进口散件组装生产,打击走私;三是完善市场规则和市场管理体系;四是调整汽车产业结构,鼓励技术进步;五是落实关于汽车的财政、税收政策等。

  有关部门肩负着这样多的任务在推动着型式认证的进程,推进的是符合中国利益的型式认证。这种管理模式可以从新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征求意见第一稿中管窥一二,其第三章提出:“实行道路车辆产品批准制度,对进入市场的车辆和法规零部件生产企业及其产品按照安全、环保、节能、防盗技术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实施准入批准。”

  据悉,负责“3C”认证的国家认监委曾经对汽车主管部门的人士说:“你们说谁不行,我们就不给它做认证。谁该检,我们就检谁。”他们也明白,中国的汽车产品管理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里,都不是一个简单的认证问题。

  在现有条件下,能做什么先做起来

  像国家环保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新设立的政府部门,十分注重有法可依,比如《大气法》、《质量法》、《标准化法》等。但像原机械部这样的传统部门往往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依据。

  在目前没有法律依据、没有法规体系的条件下,许多部门已经从下面悄悄地做起,把国际上的通行做法直接搬过来。据悉,国家环保总局在制定新的欧Ⅱ、欧Ⅲ国家汽车排放标准时,就是按照国外技术法规的要求来做的。

  国家质检总局领导的标准化委员会现在也准备修改《标准化法》。这部实施于1989年的法律,由于当时还没有提出市场经济的概念,不存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问题,也就不可能反映市场经济对标准化管理的内在要求。

  长期以来,国内只有标准,没有法规。在世贸组织文件中,标准与法规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范畴,标准具有自愿性,法规具有强制性。即使是国内的强制性标准也不能等同于技术法规,因为缺少管理文件。而实施型式认证必须依靠法规。

  原国家机械局参照现有的标准体系,结合欧洲的方法,于2000年出台了一套“汽车设计规则”,与欧洲的技术法规相当一致,甚至连编号都一样。机械局于同年底被撤消后,有关部门曾向人大反映,认为“汽车设计规则”违反《标准化法》,不符合国家的标准体系。这给法规的推进带来了困难。后来,在经贸委发布的关于汽车的40多项强检项目的文件中,还是把这套接近于法规的“汽车设计规则”列入进去。

  尽管工作推进得很慢,确实往前走。特别是随着政府机构的不断改革,政府职能的逐渐转换,有关部门也能够就某些事情坐下来协调了。例如有关人士透露,国家发改委将与交通部就卡车“大吨小标”问题制定一项标准,该标准过去却长期协调不了。(本报记者周丽娟)

(编辑:赵广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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