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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图:自主开发如何规避风险 QQ引发知识产权悬疑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30日 09:17  

QQ

SPARK

  奇瑞QQ与雪佛兰SPARK两款车大小相仿,外型近似,企业自主开发如何跨越知识产权门槛——奇瑞QQ引发知识产权悬疑

  奇瑞通用正面交锋

  “奇瑞与通用要正面交锋了。”两个月前的上海车展上,当通用汽车宣布将在上汽通用五菱生产雪佛兰SPARK微型轿车的时候,许多人就意识到,奇瑞、吉利们开创的中国轿车自主研发之路,恐怕难以回避知识产权这个门槛。

  原因很简单,奇瑞QQ参照了大宇Matiz第一代轿车,借鉴国外小型轿车的设计理念,经过中方的新一轮研发而成。凭借其卡通外型、齐全的配置、有竞争力的价格,QQ成为奇瑞进军微轿市场的“杀手锏”,也是奇瑞计划今年完成10万辆销售目标的“奇兵”。而雪佛兰SPARK,则是大宇Matiz的二代产品,在通用收购大宇后换上了雪佛兰商标。SPARK是通用第一款在中国本地化生产的雪佛兰品牌产品,也是通用进军中国微轿市场的一把“利刃”。两款车大小相仿,外型近似。

  更微妙的是,奇瑞是上汽集团的参股子公司,而上汽与通用是合作伙伴,上汽通用五菱则是上汽、柳州五菱和通用“中中外”重组的范例。虽然五菱在微车领域一直以低成本见长,但引进车型毕竟比自主开发要支付更多费用。因此,不管五菱如何节约成本,考虑到雪佛兰的品牌价值,SPARK售价肯定要比QQ的4.98万元高。而在五六万元的轿车市场,价格是消费者购买的决定因素,QQ无疑是SPARK面前的一只“拦路虎”。有报道说,通用正寻求有关法律手段解决所谓的侵权问题,而上汽在中间则是左右为难,甚至在作是否从奇瑞退股的打算。

  外观设计侵权难认定

  近年来,工业设计领域的知识产权案件逐渐增多,尤其在摩托车领域,本田、雅马哈接二连三的侵权诉讼,逼迫国产摩托车企业加大了研发力度。自主研发也被越来越多的汽车企业提上了议事日程。奇瑞、吉利借鉴日本、韩国汽车工业初期发展道路,利用世界汽车工业存量资源,从模仿入手,逐步加大与国际专业汽车设计公司的合作,相继推出了一批有竞争力的新车型,QQ就是其中之一。

  那么,QQ在外观设计上到底有没有侵权?我国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对类似行为如何界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外观设计审查部宫宝珉部长告诉记者,外观设计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认定非常复杂。首先,被侵权的客体必须在侵权行为所在国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而且要处在专利保护期内;其次,必须清晰地认定侵权事实。

  据统计,国外企业在中国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只占此类专利申请总量的10%。此外,所谓的侵权方也不会简单复制原有设计,因对其局部作改进并非难事。况且汽车外观侵权的认定,并不以改变的多少为依据,而看其是否会让消费者引起混淆。“有时在关键部位的一处改进,就有可能构成新的设计”,宫宝珉部长补充说。

  以奇瑞QQ为例,其夸张的青蛙状前脸,与Matiz有本质的区别。此外,在动力总成匹配、内饰等关键部位,QQ也进行了创新。据介绍,QQ已经拥有了包括外观设计在内的24项国家专利。那么,通用为何要对QQ不满呢?业内人士认为,虽然从知识产权法规的角度看,通用很难抓住奇瑞的把柄,但奇瑞的新车毕竟参考了人家的底盘和外观设计,又掉过头来与通用的产品竞争,人家自然不会甘心。

  今年年初,日本丰田公司起诉吉利商标侵权案件,也明显带有敲山震虎的意味。吉利自主开发的MR491Q发动机,与天津丰田的8A发动机非常相似,可是,吉利发动机已经拿到了国家专利。丰田在关键问题上抓不到实质性把柄,只好以吉利美日轿车商标与丰田商标类似、吉利轿车宣传材料中对“丰田8A发动机”的不适当引用为由,将吉利告上法庭。

  合理规避知识产权风险

  客观地说,在汽车工业发展的初期,模仿或者借鉴成功企业的现有车型,是个普遍现象,日本、韩国的汽车企业都曾这般为之。但是,随着世界各国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强,随着我国加入WTO,如何规避知识产权风险,已成为摆在中外企业面前的共同话题。

  宫宝珉介绍说,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已经与国际接轨,根据WTO国际知识产权协议,我国的外观专利保护期介于美、日和英国之间,为期10年。此外,日本、美国保护零部件及局部设计的专利,英国却从发展国内零部件工业的角度出发,不保护零部件专利,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也充分借鉴了这一做法,不保护产品的局部设计。

  因此,作为企业,一方面要充分尊重知识产权,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另一方面,也要合理利用相关规则,快速形成自主的知识产权。比如,每年都有一些专利失效,也会有一些没有申请专利的新设计。合理地在别人的基础上创新,是迅速提高自身开发能力的一条捷径。当然,这样做必须对相关法律和专利信息十分了解,知道哪些不被保护。此外,避开知识产权门槛去发展自己,虽不违法,但并非长久之计。经历了初期的积累、在市场上站稳脚跟后,还是要抓紧形成自己的开发能力。否则,虽然别人抓不住把柄,但落下一顶“剽窃者”的帽子,同样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小资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

  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本报记者王政)

(编辑:赵广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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