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长安集团公司总经理尹家绪
作为最适合我国国情的“百姓汽车”———微型汽车,它的发展既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重要推动力量。因此建议从国家战略的高度,努力推进微型汽车的快速发展。
我国发展汽车工业应以鼓励发展微型汽车为先导
微型汽车具有排量小,同等条件下燃料消耗低、使用费用少、用地面积小等特点,无论从节约能源材料、节省行车停车面积,还是从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特点、启动私人购车市场等方面来看,都将是中国汽车工业最适合发展的产品之一。我国应将微型汽车的发展摆在突出重要的战略地位加以支持。
20年来,我国微型汽车产销量保持了快速稳定增长,成为汽车行业中增长速度最快的车种之一。目前,我国微型汽车已经形成产业结构较为合理,生产集中度高(前5家的生产集中度已达96%以上),行业发展较为健康的良好态势。微型汽车的产销量已占全国汽车产销量近30%,成为我国汽车生产和消费市场的重要拉动力量。
建议国家从战略高度鼓励加快微型汽车的发展
一是应学习日本发展微型汽车的经验,从国家战略高度尽快制定中国的《微型汽车法》。
1955年,日本通产省就发布了国民车育成法和轻四轮车法,坚持把微型汽车摆在重要的战略地位。我们应当学习日本的经验,从国家战略的高度尽快制定中国的《微型汽车法》,一方面通过法律确立对购买和使用微型汽车在减税、减费等政策上的支持,以保证鼓励购买和使用微型汽车政策的权威性和连续性,另一方面将发展微型汽车上升为国家意志,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确保微型汽车快速健康发展。
二是应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清理和取缔地方保护政策,打击地方保护主义。
坚决取消各地在汽车使用上对微车的不公平待遇,尽快清除各地对微车限制排量、限制行驶路线、限制行驶时间、地方性保护等歧视政策,建设全国统一、规范、开放的微车大市场。
三是应积极采取一系列促进微型汽车发展的优惠政策和措施。
对非营业私人购买的微型汽车的车船使用税、保险费(第三者责任险)在现有基础上减半征收。改变车船使用税按座位数或吨位为标准征收的现状,对小排量的微型汽车减半征收,对微型汽车的过路费、过桥费、停车费给予一定优惠。
支持微型汽车实施“走出去”战略。对微型汽车实行倾斜政策,采取加速折旧、出口退税等优惠政策,逐渐将部分税费征收由购销环节向使用环节过程转移等,鼓励微型汽车的生产、消费和出口。
四是应积极支持微车企业加快形成自主开发能力。
微型汽车与其他车型相比,技术难度相对较低,研发投入相对较少,形成自主开发能力相对较为容易,在我国汽车工业领域中微型汽车将最有可能率先实现自主开发。因此,国家应高度重视微型车自主开发能力的建设。一方面,要运用国家意志,集中资金、技术资源,组织力量实施重点项目的攻关。另一方面国家要鼓励微车厂家实现自主开发。对微车厂家自主开发的产品不同程度地给予减免增值税和所得税,同时加大对产品开发的优惠政策的支持力度,对企业按销售额3%~5%提取开发费用,免征所得税和增值税等。(周丽娟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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