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出台的《国家机动车管理办法》的规定,从10月1日起,所有新购车辆的车主除了可以拿到道路行驶通行证以外,还可以拿到公安局车管所签发的车辆“产权证”。这表明从今以后,车辆不再是简单的交通工具,而正式变成个人资产。随着这一新规定的出台,车辆自身的产权身份的确定,本车产权低押贷款条例也获得有关部门通过并开始正式实施。保险将为分散银行的信贷风险,促进本车产权低押贷款的健康发展作出贡献。
本车抵押贷款购车是指有稳定收入的消费者,只需付车辆的首期款,就可以用所购新车自身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分期付款,拿明天的钱圆今天的私车梦。但银行也会因此而承担了信贷风险,必然要求通过保险来转嫁。
银行的风险源于两个方面:首先,抵押车辆的损失风险。车辆存在因意外事件受损甚至灭失的可能。如因碰撞、倾覆、火灾、爆炸、坠落物体撞击等意外事件造成的车辆损坏,其中最为常见的是碰撞和倾覆。这类意外事件的发生会给车辆所有者带来惨重的损失。其次,本车抵押借款人的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借款者不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死亡及人身意外伤害事件会导致分期付款的购车人收入的中断,从而无法继续付款,进而因违约失去汽车,遭受损失。
按国际惯例引入保险机制,既可提高借款人的信用水平,又能有效地分散银行的信贷风险,提高购车贷款比例,促进本车低押信贷和汽车消费的发展。保险公司可提供以下险种:第一,车辆损失险。由碰撞、倾覆、火灾、爆炸、坠落物体撞击等意外事件和自然灾害造成车辆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从而能够有效地保障抵押物的价值,保证银行行使抵押权。第二,本车抵押贷款信用保险。其作用在于保障银行的信贷风险,银行以少量确定的保费支出将贷款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保险公司将偿还未清偿的贷款本息,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银行经营的稳定。三、本车低押贷款保证保险。其作用在于保障那些与借款人相关但不可预见的和非主观的风险,借款人以少量确定的保费支出将伤残、失业等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如果这些风险使还款人完全或部分丧失还款能力,保险公司可为还款人提供继续保有车辆的保障。四、本车抵押贷款寿险。如果投保人寿保险,在借款人因意外事故或其他原因事故或高度残疾时,可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金用于支付尚未还清的借款,从而解除其债务负担。
在本车抵押贷款领域,保险存在巨大的开发空间。事实上,在保险业发达的国家,本车抵押贷款保险市场已成为保险市场重要的组成部分。全面发展本车抵押贷款保险,可以成为我国保险业一个新的利润增长点。同时,有助于本车低押贷款市场和汽车消费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实现一种“共赢”的局面。(朱俊生)
《中国汽车报》(2001年11月13日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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