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车险制度需要修改
最近,记者采访了几位车主,说起现行的保险制度改革,他们一致认为首先应从条款的一些规定上改,管理机构要学会从消费者角度考虑问题。
有人说,如果不是由于政府的强制,他再也不上保险了。因为我们国家现行的条款规
定中车险并不是保户可以随意选则的。不想上的险是强制险,想上的险是附加险。他举例说,假若你想买盗抢险,而保险公司却非得先让你购买车损险,要知道车损险司机都不大爱买,因为小毛病一般谁也不找保险公司,还不够麻烦的呢。出于治安状况的考虑,又不得不多掏2000元购买车损险,才能再买自己最需要的防盗险。他问,搞这种“肥瘦搭配”有必要吗?再说制定条款的大多是业内人士,哪有老百姓参与的,单凭这一点就有失公平。
一位有过出险经历的朋友也指出《机动车条款》第十四条规定就特别有利于保险公司,因为出险后的受损核定,由保险公司说了算,他们自然千方百计少计损失使自己少赔付,而一些本应由保险公司支付的费用,它会根据“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的条款把你打发回去,车主往往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在记者近日随机调查中也验证了一种说法,部分消费者反映保险条款的内容十分难懂,而现实中消费者买车后在投保时的情况往往是被动的,多是保险代理人推荐什么就买什么。不出险则矣,出了险保险公司贯用的手段是拿出条款“生搬硬套”,吃亏的总是车主。
消费者认为车险是雾里看花。一直以来,有关汽车保险的话题很多。遇到纠纷公说公的理,婆说婆的理,闹上法庭的也很多见。而针对比较混乱的车险市场,监管部门曾出台一系列措施对其进行规范,似乎使保险业混乱的局面得到了一些控制,但这还是与人们的期望值相差甚远。
据了解,现行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是中国保监会1999年4月统一制定并实施的,它在2000年7月作了修订。这次新制定的《条款》只是对主险部分进行了修改,而对附加险部分却未动。全车盗抢险是机动车辆保险的一个重要附加险种。车辆盗抢险生效的一个重要前提是:车辆必须领取了正式牌照,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新购置的车辆办理上牌手续往往需要一定的时间,一般来说保险公司大多是采用在保单中的特别约定档加以约定:“上牌7天之内被保险人必须到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盗抢险批改后方可生效”。而客户在投保当日是将盗抢险与主险等其他险种一起购买的,而由于当时尚未获得牌照,在等待期如果一旦发生车辆盗抢,按照条款和上述特别约定,不具备获得赔偿的前提条件。付了盗抢险的保费,却得不到赔偿,从合同的公平性来说,显然损害了被保险人的利益。对于保险合同,许多车主也反映看不懂。因此说双方信息不对称也就不足为怪了。
由此看来,车险制度需要改革,条款制定要增加透明度,应在合法性、严密性、通俗性方面下功夫。
从事车险业务的赵先生对记者说,我国机动车辆保险与其他国家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相比,设计明显落后于国际通行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一直以来,中国保监会根据市场的发展状况和社会需求,对条款和费率进行过多次调整和修改,提高了部分险别赔偿险额,增加了一些新的附加险等,实事求是地说,在条款的内容上仍没有摆脱传统的方式,体现在保险车辆用途的分类上也不太准确。相比国外车险险种齐全,服务高效准确有很大差距,在国外发达国家,保险制度的制订定人的因素被充分地考虑进去,这与我国的从车不从人的制订方式恰好相反。
随着入世的钟声临近,汽车也将走进千家万户,保险公司要想在车险市场分得最大的蛋糕,车险问题迫切需要解决了,这既是对保户的公平,也对整个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中国汽车报》(2001年10月16日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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