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到各区、县交通支(大)队宣传科或车管所(含车管分所)领取《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复驶、报废审批申请表》,按规定填写,公车加盖单位公章,私车车主签名或盖章。
2.属车主地址迁移的须有身份证和户口簿;属交易的车辆须有当地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交易凭证;属本系统调拨的车辆须有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的调拨证明;属经济赔偿、财产分割、继承等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应具有法院出具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3.公车交存单位证明,私车交验新车主的身份证件并留复印件存档。
4.交回号牌和行驶证。
5.9座(含)以下的进口小型客车应在距初次注册登记日期满24个月以上,距前次过户6个月以上;其他车种距注册登记或前次过户6个月以上。
6.对使用年限已达到或不足1年即将达到国家或本市规定使用年限的汽车,不予办理转出手续。
7.超出定期检验有效期的车辆,须经检验合格后方能办理转出手续。
8.携带转出的档案和车管所牌证注销证明到车辆购置附加费征稽处办理附加费转籍,到养路费征稽处办理注销养路费手续。
(杨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