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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经营管理暂行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8月9日 19:10

  为防范和控制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经营风险,规范经营行为,根据我国《保险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关于统一法人授权经营与核保核赔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一、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实行授权和转授权经营制度。

  (一)总公司根据统一法人授权和核保核赔制度,将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经营权授给各省级分公司,并根据各省级分公司的经营状况随时进行调整;

  (二)各省级分公司应根据总公司的授权,对开办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地市级分公司实行转授权。各省级分公司在转授权前,"应对被授权经营帆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单位进行严格审核,被授权单位应是车险业务经营管理水平较高、人员专业素质较好,并且是公安交通车辆户籍管理部门所在地的支公司(或营业部);

  (三)地市级分公司根据当地情况,可直接或在所辖区域内选择一至二家文公司(营业部)办理帆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直辖市、副省级分公司最多可转授权三家支公司(营业部)开办该项业务;

  (四)经营帆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前,必须取得上级公司法人转授权,未取得上级公司法人转授权书的分支公司(营业部)一律不得经营该业务;

  (五)各省级分公司应通过转授权和核保核赔制度,指导经营公司正确选择信贷机构和汽车销售商,严格控制经营风险;

  (六)经营该业务的支公司(营业部)所选择的合作的信贷机构及汽车销售商的数量应从严控制。在同一市区内西家文公司(营业部)所选择合作信贷机构及汽车销售商不得交叉;

  (七)各省级分公司应将转授权允许经营该业务的支公司(营业部)的情况向总公司车辆保险部备案。

  二、开展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各级公司在与汽车生产商、销售商、银行合作开展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中,相互间应遵循诚信原则,坚持权责分明、风险分摊、利益分享的合作原则,并应在签定的合作协议中予以明确。

  (二)在实施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过程中,应严格执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条款汕不得对条款特别是涉及到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和保险事故按责论处、实行以责免赔等内容有任何变更。中国保监会批准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消费信贷政策法规是各当事人合作的基础。

  (三)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投保人(即贷款购车人)必须是车辆的最终用户。

  三、选择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合作银行的基本件。

  (一)选择合作开办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银行应是已取得人民银行总行及省级分行批准且经商业银行总行授权许可开办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的银行。选择合作开办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或财务公司,应是已取得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或省级财政部门批准,有权开办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的单位。

  (二)被选择的合作银行应具备开办帆动车辆消费信贷的条件,信誉好、贷款审查方式科学,程序严密。

  (三)被选择合作的银行应承诺:

  1.在实施消费信贷活动中严格遵守人总行颁发的《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和商业银行总行制定的汽车消费贷款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文件精神;

  2.在开办汽车消费信贷业务时承担对借款人的资格审定和信誉调查的责任。

  四、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呵承保车型和保险期限

  (一)可承保车型应选择:

  1.国家产业政策重点支持的国内汽车生产厂家生产的主导车型;

  2.国家产业政策支持的农用机械、工程机械车辆;

  3.经各商业银行总行批准,允许作为开办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业务对象的其他车生产单位及其所产车型。

  (二)保险期限依据汽车消费贷款的偿还期限确定(贷款协议所明确的偿还期限应符合各商业银行总行的有关规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三)目前可选择办理保证保险的车型和保险期限:

  1.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品牌:红旗、奥迪、捷达、高尔夫牌小客车

  期限:个人最长五年

  法人最长三年

  用于经营用途最长二年

  品牌:解放牌卡车

  期限:最长二年

  2.上海汽车工业总公司

  品牌:桑塔纳系列小客车

  期限:个人最长五年

  法人最长三年

  用于经营用途最长二年

  3.东风汽车集团公司

  品牌:富康牌系列小客车

  期限:个人最长五年

  法人最长三年

  用于经营用途最长二年

  品牌:东风牌卡车

  期限:最长二年

  4.天津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品牌:复利牌小客车

  期限:个人最长四年

  法人最长二年

  用于经营用途最长一年零六个月

  5.跃进汽车集团公司

  品牌:依维柯牌中型客车

  期限:非营运最长三年

  营运最长二年

  品牌:跃进牌轻型卡车

  期限:最长二年

  6.重庆长安铃木汽车有限公司

  品牌:奥拓牌小客车

  期限:个人最长三年

  法人最长二年

  用于经营用途最长一年零六个月

  各分公司如欲承保上列车型以外的车辆,必须报请总公司批准。

  特别情况需延长保证保险期限的,应从严掌握,并报经省级公司批准后才能同意承保。

  五、选择汽车销售商的基本条件。

  (一)汽车销售商(含汽车生产厂家)应是经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批准,具

  有经销机动车辆资格的单位;

  (二)应是各汽车生产厂家和信贷银行推荐的汽车销售商;

  (三)汽车销售商经营规模应在当地位居前列,且须销量大、信誉佳、负债30%;

  (四)汽车销售商应承诺严格遵守人民银行、贷款银行、保险公司对汽车消费贷款和保证保险约有关政策、合同及条款规定。其所售车辆的信贷保险对象必须是最终用户,并能在用户办理牌照过程中完成车辆抵押登记手续。

  六、投保人、担保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投保人应是年满十八周岁具有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依法成立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事)业法人。因个人与法人借款人具有不同的特点,其成为投保人的条件也不尽相同:

  (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并在户口(身份证)登记所在地居住;

  (2)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或易于变现的资产,足以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已婚者须提供其配偶偿付贷款连带责任的证明材料;

  (3)在申请贷款期间有不低于银行规定的购车首期款存入贷款银行;

  (4)能提供银行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的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5)没有犯罪记录欠债不还或赌博习惯以及吸毒等不良记录,

  (6)愿意接受银行和保险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2.法人投保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偿还贷款的能力;

  (2)与受理公司处于同一城市区域;

  (3)在申请贷款期间有不低于银行规定的购车首期款存入银行;

  (4)约提供银行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的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5)事业法人应提供其上级拨付事业经费的财政部门出具的担保函;

  (6)愿意接受银行和保险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二)担保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自然人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或易于变卖的资产,有能力按期偿还购车款项;

  (3)能够提供保险人认可的担保。

  2.法人

  (1)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法人单位或国家机关(不含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

  (2)具有偿还购车款能力;

  (3)能够提供保险人认可的担保。

  凡法律或银行规定不能作为担保人的单位或个人,不论何种理由,均不得接受其担保或反担保的行为。

  (三)不可承保的车辆和投保人

  1.未经总公司公布或批准的机动车辆品牌和型号;

  2.在向我公司投保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时,该车辆未能按条款规定向我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三者险、盗抢险、自燃险;

  3.投保车辆没有到车营所办理车辆抵押登记手续,或贷款合同及保险协议未经过公证机构公证;

  4.用消费贷款所购车辆从事营业性运输,未能将其营运证办理抵押登记并公证的车辆;

  5.超过总公司文件规定的保证保险期限的贷款所购车辆。

  七、授权经营要求和核保核赔权限管理

  (一)授权经营要求

  1.各级公司应按照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统一法人授权经营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法人授权制的通知》(人保发[1999]3号)及《关于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法人授权书)进行修订及说明的通知》(人保发[999]17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对被允许经营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支公司(营业部)实施转授权和管理。

  2.对违规操作、不尽职尽责,致使该业务经营管理不善和风险失控,给公司信誉和经济效益带来严重损害的公司,上级公司应及时查处并撤消其经营该业务的权利。

  (二)核保核赔权限管理

  1.核保权限与管理

  (1)省级分公司核保权限(含本数)为:单车保额200万元或同一投保人(贷款购车人)一年内累计投保金额500万元。

  (2)省级分公司应根据各下属分支公司的业务经营与管理水平,制定出有差别、浮动式的分级核保限额,并将各级核保权限向总公司车辆保险部备案。如有变动,应及时办理重新备案手续。

  2.核赔权限额和管理

  (1)县区级支公司(营业部)无权处理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赔案;地市级分公司的赔案处理权限由省级分公司根据备地市级分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专业人员、业务技能等因素制定;

  (2)凡因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引起索赔纠纷或法律诉讼的案件,由省级分公司统一组织处理。同时报备总公司车辆保险部,报备材料中应包括判决书复印件。

  八、客户服务回访制度及其服务要求

  (一)建立客户服务回访制度

  1.凡经营该业务的支公司(营业部)均须建立客户服务回访制度,定期走访,掌握情况;

  2.对所有参加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客户和银行、销售商等合作单位,均须分别建立档案,专人负责,定期分析;

  3.省级分公司负责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基本服务内容

  1.对所有投保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客户,在签发保单前,应由两名以上人员上门咨询服务,了解需求,评估风险;

  2.对所有承保的客户,至少每半年上门回访一次,并做好回访记录;

  3.定期到银行和销售商处进行服务意见征求,客户还款调查及服务环节的协商;

  4.及时催收机动车辆保险的保费,在续保时做好验车验证工作;

  二应经常走访车辆管理所,查询、掌握保证保险车辆的年检、使用情况,防止车辆在贷款末还清前过户。

  九、财务处理与统计管理办法

  (一)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费应在投保时一次缴清。所收保险费根据其保险期限按自然年度分期记大保费收入。当年未记入保费收入的暂列预收保费科日。但发生饥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责任赔偿而致使保险期限终止时,则应将该车未到期待分摊保险费全部记人发生赔款的年度。

  (二)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赔款,均按实际支付时间,记大当期赔款支出科目。

  (三)凡因发生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责任事故需对抵押物进行处理时,抵押车辆或抵押物应公开拍卖或到国家批准的交易市场出售。所得款项应优先支付末偿还贷款,若有余款则退还给投保人。

  (四)各级公司应对该业务做好专项统计和经营分析。备省级分公司应在每年1月20日和7月20日前将上年度和上半年度的经营分析统计表报送总公司车辆保险部。

  十、单证管理

  (一)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单证为业务的主要凭证,其主要单证的格式设计、印刷、归档保管、销毁等工作应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并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总公司的有关规定;

  (二)保险单证格式和内容应按照总公司设计的样张印制,不得随意删除更改。各公司实际使用的单证样张应报备总公司车辆保险部。

  十一、其他

  (一)、凡本管理规定未尽事宜,按照总公司其他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机动车辆分期付款售车信用保险业务的经营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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