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条款的投保人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规定,与被保险人订立《汽车消费贷款合同》,以贷款购买汽车的中国公民、企业、事业单位法人。
第二条 本保险条款的被保险人指为投保人提供贷款的国有商业银行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
保险责任
第三条 投保人逾期未能按《汽车消费贷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欠款满一个月的,视为保险责任事故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后6个月,投保人不能履行规定的还款责任,保险人负责偿还投保人的欠款。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投保人不按期偿还欠款,导致被保险人的贷款损失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政府征用、核爆炸、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二)因投保人的违法行为、民事侵权行为或经济纠纷致使其车辆及其他财产被罚没、查封、扣押、抵债及车辆被转卖、转让;
(三)因所购车辆的质量问题及车辆价格变动致投保人拒付或拖欠车款。
第五条 由二被保险八对投保人提供的材料审查不严或双方签定的《汽车消费贷款亨同》及其附件内容进行修订而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导致被保险人不能按期收回贷款的损失。
第六条 由于投保人不履行《汽车消费贷款合同》规定的还款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义务而致的罚息、违约金,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七条 本保险的保险期限是从投保人获得贷款之日起,至付清最后一笔贷款之日上,但最长不得超过《汽车消费贷款合同》规定的最后还款日后的一个月。
第八条 保险金额为投保人的贷款金额(不含利息、罚息及违约金)。投保人义务
第九条 投保人必须在本合同生效前,履行以下义务:
(一)一次性缴清全部保费;
(二)必须依法办理抵押物登记;
(三)必须按中国人民银行《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为抵押车辆办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自燃险等保险,且保险期限至少比汽车消费贷款期限长6个月,不得中断或中途退保。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被保险人发放汽车消费贷款对象必须为贷款购车的最终用户。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严格审查投保人的资源情况,在确认其资信良好的情况-厂,方可同意向其贷款。资信审查时应向投保人收取以下证明文件,并将其复印件提供给保险人,内容包括:个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原件,工作单位人事及工资证明或居委会出具的长期居住证明;法人的营业执照、税务资信证明等等。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做好欠款的催收工作和催收记录。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所签订的《汽车消费贷款合同》内容如有变动,须事先征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赔偿的同时,应将其有关追偿权益书面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投保人追偿欠款。
第十五条 被保险大不履行第十条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或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十六条 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时,被保险人应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如属刑事案件,应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先行处分抵押物抵减欠款,抵减欠款不足部分由保险人接本条款赔偿办法予以赔偿。被保险人索赔时如不能处分抵押物,应向保险人依法转让抵押物的抵押权,并对投保人提起法律诉讼。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有效单证:
(一)索赔申请书;
(二)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和机动车辆保险保单正本;
(三)《汽车消费贷款合同》(副本);
(四)《抵押合同》;
(五)被保险人签发的《逾期款项催收通知书》
(六)末按期付款损失清单;
(七)保险人根据案情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在符合规定的赔偿金额内实行20%的免赔率。
第二十条 关于抵押物的处分及价款的清偿顺序按《抵押合同》的规定处理。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务 本保险合同生效后,不得中途退保。
第二十二条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从通知保险人发
生保险责任事故当日起六个月内不向保险人提交规定的单证,或者从保险人书面通知之日起一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二十三条 在机动车辆发生全损后,投保人获得的机动乍辆保险赔偿金应优先用于偿还机动车辆消费贷款。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因本保险项下发生的纠纷和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事先另有约定外,诉讼应在保险人所在地进行。
费率规章
保险期限 1年月 2年月 3年 4年 5年费率 1% 2% 3% 4% 5%
保险费-保险金额X保险费率
说明:保险期限不足6个月,按6个月计算,费率为0.5%;保险期限超过6个月不满1年,按1年计算,即费率为1。%。
例如:保险期限为2年年,则费率为2%十0.5%,即2.5%;保险期限为3年零9个月,则费率为3%十1%,即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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