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日本三菱汽车工业株式会社:
对(关于《致日本三菱公司的公开信》的复函)的答复
你公司关于《致日本三菱公司的公开信》的复函已收悉。由于前授权委托人郑强的委托目的已达到,而郑强先生另有安排,现授权委托中国中咨律师事务所夏军律师处理此案的所有涉及法律的有关事宜。现将(关于《致日本三菱公司的公开信》的复函)中所提到的内容答复如下:
1、你公司须在三日(2001年2月25日)内派专人赶到事故受害人陆慧女士现抢救的中国湖南省长沙市湘雅医院,并与湘雅医院有关部门建立专门的抢救陆慧女士的临时机构和沟通渠道,并承担一切由此而引此的医疗及其它费用。
2、你公司须和湘雅医院一起及时向新闻媒体通报事故受害者陆慧女士的病情,及采取的应对措施。
3、因此次事故是由于你公司方面原因造成,为保护事故受害者陆慧女士及其家庭的合法权益,使遭受极大灾难的事故受害者陆慧女士及其家庭得到相应的合理赔偿,你公司须在三日(2001年2月25日)内向事故受害者陆慧女士的丈夫周建红先生提供律师费用人民币壹佰万元整。专门用于此事件与法律相关的事宜。但请谁为代理律师及费用怎样安排由周建红先生决定,并周建红先生有权不向你公司公开费用使用的详细情况。
4、你公司须在三日(2001年2月25日)内付清在你公司接手事故受害者陆慧女士抢救事宜前由其丈夫周建红先生及事故车司机李志明先生垫付的所有治疗费用。
5、我将根据你公司对此事情处理的态度来决定下一步行动。
6、我授权委托的代理律师是:中国中咨律师事务所夏军律师。
7、从授权委托之日起,本案中所有涉及法律的一切事情由中国中咨律师事务所夏军律师代为处理。
你公司应于2日(2001年2月25日)内,予以明确答复。
此致
周建红
事故受害者陆慧女士丈夫周建红
2001年2月23日
三菱公司关于湖南受害者《致日本三菱公司的公开信》的复函
湖南帕杰罗受害者致三菱公司的公开信
所属专题:三菱帕杰罗被禁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