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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车辆定损到底该听谁的?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2月18日 10:26 四川青年报

  2月14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都办公室发布《关于规范保险车辆定损的公告》,公告的核心内容是:从14日以后,其他部门和单位无权强行参与保险车辆定损。该公告一发布就在蓉城引起强烈反响,并遭到省市物价局的争议。物价部门为何争议保险车辆定损到底听谁的昨日,记者就此进行了调查采访。

  为啥争论

  引起双方争论的导火索是,近期,省内资阳、眉山、乐山、南充、达川等地市陆续出现物价等部门以行政发文形式对保险事故车辆“强制定损”。省物价局和成都市物价局也拟以部门发文形式在全省和成都市推行。但若按保监部门的公告执行,省市物价局对保险的事故车辆定损的权力将被废止。物价部门立即对公告提出异议:如果让保监办对车辆行使定损权,那保险公司就成了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这明显不公正。并且物价部门认为公告仅是成都保监办作出的,他们不想也不愿对它作出评价。物价部门的观点立即激起了成都保监办及保险业界的强烈不满,导致双方争议白热化。

  物价局:

  我们绝对拥有定损权

  成都市物价局政策法规处张光荣处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物价部门从来就没有对车辆定损使用过强制手段,省市物价部门对保险车辆定损绝对拥有定损权。张处长说,前期,一项由省公安厅、省物价局对此提出的联合议案已交人大讨论,具体措施预计本月内出台,届时我们将召开新闻发布会以正视听。

  保监办:

  物价部门定损无法律依据

  成都保监办负责人认为:成都保监办受中国保监会垂直领导,发布的公告对规范行业行为有行政约束力;而物价部门设立的价格评估机构评估交通事故车辆的结论对保险理赔无法律约束力。另外,事故车主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形成的是一种保险合同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受《民法通则》、《保险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调整,那么定损权应该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保险法规和合同约定共同行使。

  法律界:

  应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定损

  双方对定损权的争议孰是孰非,作为新闻媒体我们无权评价,然而法律界对此却有截然不同的观点。成都绅豪律师事务所武秀峰律师认为:有关部门对定损权的争议是一件有积极意义的事,它体现出当前社会法制化建设正向好的方面发展。

  武秀峰律师认为,物价部门对车辆拥有定损权是前几年强化行政管理手段的产物,随着社会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在适当的时候物价部门退出其扮演的历史角色是正常的;另一方面,保监会也不能拥有定损权,它只能依据《保险法》对中介评估机构行使监管权。保险是民事行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以合同形式确立民事法律关系。对双方有强制法律效力的准则仅有两种,其一是国家相关法律如《保险法》、《合同法》等,其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契约。发生车险后,当事双方应在平等基础上按各自主观意志达成一致意见来协商定损。保险公司和其他行政部门单方面约定定损不成立。

  武律师最后提醒投保人注意:投保人必须加强法律意识,当你投保时,应该与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上注明双方一致约定的中介评估机构。如果车辆出险,投保人认为约定的中介评估机构的评估有偏颇,可诉讼至法院,让法院重新指定评估机构重审,并可追究评估机构的相关民事责任。

  (本报记者良辰西金)

  背景资料

  物价部门行使定损权的法律依据

  《四川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价格事务所是物价部门设立的事业单位,并非独立的中介机构。其职责范围是接受司法机关委托,对在办案件中涉及的扣押、没收、收缴物品、纠纷物及无主物等物品的价格进行评估、计算、确认。

  保监办行使定损权的法律依据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十四条规定: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或者第三者财产损失,应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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