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分期付款购车合同履约保险条款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08月09日 19:20 车行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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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凡以分期付款方式购车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投保机动车辆保险(含盗抢险)同时,均可作为投保人向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二条  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为具有经营汽车分期付款销售业务能力,与投保人签定《分期付款购车合同》(以下侧车合同川和《汽车抵押合同》(以下《抵押合同川的汽车销售商。

  保险责任

  第三条  本保险是《购车合同》的从合同,保险责任为一般保险(保证)责任。

  第四条  保险期限内,因下列情形投保人不能按《购车合同》的规定履行按期还款义务,致使被保险人接(抵押合同》依法处分抵押汽车,在支付处分费用、缴纳税款后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所欠货款本金、利息而遭受损失的,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对其差额部分负一次性清偿责任。

  1.投保人连续三个月末依约履行到期债务。

  2.投保人(白然人)死亡,且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

  3.投保人(法人)依法宣告破产。

  前项损失额的计算不包括投保人逾期还款的罚息,以及因不履行合同而发生的违约金在内。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不能按《购车合同》中约定的贷款期限还款而支付的诉讼或仲裁费用,以及保险人事先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保险人在本保险条款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保险金额内亦负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第六条  由于下列情形之一,无论直接或间接、近因或远因,致使投保人不按《购车合同》规定偿还贷款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类似军事行动、核反应、核国徽或放射性污染;

  2.因被保险人销售汽车的质量缺陷及合同纠纷而引起偿还贷款争议;

  3.被保险人没有按规定程序进行资信调查或审批,以及与投保人恶意串通,损害保险人利益的;

  4.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临时性变更《购车合同》;

  5.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订立的《购车合同》被确认无效,以及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协商解决该合同的;

  6.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情形。

  保险期限

  第七条  保险期限与《购车合同》中约定的还款期限一致,当投保提前还清贷本金、利息,本保险期限则同时提前终止。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八务  本保险条款第四条的保险金额为:售车单价减去购年人首期付款金额。本保险条款第五条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肆千元。

  第九条  保险费根据保险金额乘以保险费率计收。

  投保人的义务

  第十条  投保时,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交验《购车合同》、《抵押合同》、《车辆行驶证明》、机动车辆(含盗抢险)保险单及办理汽车抵押登记手续证明,经保险人审核同意承保的,应一次缴清保险费,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正本交被保险人存执,保险费收据交投保人存执。

  第十一条  投保人对于本保险单所载的汽车不得擅白转让、出租、改装或非法使用,并应尽保养和维护义务,如有损坏应负责修复。

  第十二条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投保人对于导致风险变化的各种情况,应在十日内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要求,缴纳应增加的保险费。

  第十三条  投保人不履行上述第十条至第十三条义务的,保险人有权拒绝担负保险责任。赔偿处理。

  第十四条  发生本保险承保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应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并依《抵押合同》处置抵押汽车。

  第十五条  发生本保险承保范围内的损失后,经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协商,呵将被保险人依《抵押合同》取得的抵押权转移给保险人,抵押权转移后,保险人可以先予赔偿。

  第十六条  发生本保险承保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应提供下列单证,以书面向本公司申请赔偿。

  1.保险单正本;

  2.《分期付款购车合同》;

  3.《车辆行驶证》;

  4.拍卖机构的拍卖成交价格证明或变卖价格证明;

  5.被保险人依《抵押合同》取得的抵押权转移给保险人的法律文件;

  6.还款凭证;

  7.投保人丧失还款能力的声明及证明材料;

  8.机动车辆(含盗抢险)保险单;

  9.保险人认为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第十七条  保险八对被保险人提出的赔偿保险金的申请和所有证明,经审核确属保险责任的,在实现抵押权转移后十日的,保险人在本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的相关保险金额内,对被保险人一次性全部清偿,一经清偿,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十八条  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盾,投保人应臼保险人赔偿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保险人退还赔款和利息,赔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九条  臼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六个月后,投保人术清偿保险人的赔偿及利息的,除继续承担清偿责任外,还应向保险人支付每天按赔款金额万分之九计算的违约金。

  第二十条  当被保险人的抵押权转移给保险太后,投保人应继续履行《抵押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承担抵押权转移费用外,还应保证使抵押物处于完好状态,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处分抵押物。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人处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以下程序清偿:

  1.支付处分费用,

  2.缴纳税款;

  3.清偿保险人赔、利息。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即作为自愿放弃权利。

  第二十三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就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协议申请伸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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