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并不是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都要负责赔偿,保险公司依法享有除外责任的保护。所谓“除外责任”,是指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以及保险条款事先申明的范围以外的损失,即使在保险有效期之内,保险公司也不予赔偿的若干条款。我国《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保险车辆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可以“责任免除”。
(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
(2)竞赛、测试、进厂修理;
(3)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
(4)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及其他拖带物造成的损失,未保险车辆拖带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
(5)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即可得利益的减少);
(6)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即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员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损害的结果,而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以上6条是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共同的除外责任。除此以外,《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还分别规定了车辆损失险的种除外责任,以及第三者责任险的种除外责任。
那么,如何理解保险条款中“除外责任”的原因规定呢?有这样一个案例,某中巴马司机驾车行驶途中遇一巨石挡路,便让随车担任售票的妻子下车推开石头。由于判断失误,将正在搬石的妻子轧成重伤。该车虽然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但是被保险公司拒赔。这是为什么呢?因为设立第三者责任险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因车祸而受害的第三者,而第三者的基本特征是与被保险人在经济上独立。夫妻之间在经济利益上显然是一个整体。第三者责任险的一个重要原则是保险赔偿不能最终落入被保险人自己的手中,因此本案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除外责任,不能获得保险赔偿。
还有一个案例:某厂一辆轿车买了车辆损失险等5种保险,花去保险费数千元。一次启动时发动机冒烟,随之起火,经抢救无效,全车烧毁,后经保险公司会同消防人员现场勘查,结论为自燃起火,按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除外责任,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但是保户不服,起诉到区人民法院。官司一波三折,最后经省高级人法法院再三复核取证,认定这次火灾原因是轿车起动机线路老化、磨损造成短路,引起线路绝缘材料及车内可燃物着火,裁定为自燃,因而属于车辆损失险的除外责任(该车未投保“附加自燃险”),保险公司胜诉。在车损险中,保险公司只负担外界火源以及其他保险事故造成火灾导致的车辆损失,不包括车辆的自燃。
随着保险事业心不断发展,新的保险品种层出不穷。因此,除了要熟知保险条款上的原则规定外,还要细读保险单上的特别约定。
总之,在投保前一定要认真研读保险条款,弄清楚保什么,不保什么,尤其要深刻领会各项除外责任内容,哪些不属于保险赔偿的责任范围。同时要警惕保险推销员故意隐瞒除外责任的相关内容。这样做的好处:一是能使自己买到合适的保险险种;二是减少索赔时一些不必要的纠纷;三是避免自己花冤枉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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