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周庆文
江南机器(集团)有限公司和长安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争夺“奥拓”商标打了3年的“拉锯战”,并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告上法庭。
日前,这一案件终于有了结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长安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等商标行政纠纷案二审行政判决书》,做出终审判决。判决江南机器(集团)有限公司和长安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使用奥拓商标,江南奥拓和长安奥拓并存。
1988年10月,中国北方工业(集团)总公司重庆渝兴工业公司及长安机器制造厂组成的微型汽车商务技术小组,与日本铃木自动车工业株式会社签订了开发生产日本“ALTO”乘用车的《协议书》。1991年10月,“CHANGAN”牌“长安奥拓”微型车上市销售。
1991年3月,中央有关部门决定将几个微型轿车生产企业(包括长安机器和江南机器)统一调整到“ALTO”车型上来。长安机器和江南机器分别使用“长安奥拓”、“江南奥拓”标识加以区分,车的右后部统一有“ALTO”标识。江南机器厂开始生产“江南奥拓”轿车。
但长安机器制造厂于1994年申请注册“奥拓”商标(即争议商标),并获准注册。1999年,争议商标转让于长安汽车公司。
2004年,江南机器公司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关于请求撤销“奥拓”注册商标申请书》,请求撤销长安汽车公司注册的争议商标。2006年5月,商评委裁定长安汽车注册的奥拓商标有效,同时认为江南奥拓、长安奥拓商标分别为江南汽车和长安汽车所拥有,这种基于历史且长期并存的商标权应受到法律保护。
裁定下达后,长安汽车和江南汽车分别将商评委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长安汽车单独申请了奥拓商标,但不能排除其他企业按相关行政批复使用奥拓商标的权利。商评委得出江南奥拓和长安奥拓并存的结论合法,法院予以支持,遂驳回了长安汽车和江南汽车的请求。
长安汽车不服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虽然认定事实部分不当,但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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