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将正式实施。条例特别规定,未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不能坐在副驾驶位;未满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车,应当为其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
山东立法,最大的突破在于将儿童安全座椅使用首次写入交通法规。虽然该条例的出台填补了交通法规在儿童安全座椅使用方面的空白,但条例目前远不及国外对儿童安全座椅使用规定那么严格。从规定本身的专业性以及内容方面,目前只是一些简单的原则性描述,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惩处措施等内容。
规定本身尚存漏洞
从条例细则来看,山东省关于明确规定在高速路行车时,未满12周岁儿童不得乘坐在副驾驶席,这是一条强制规定。而关于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的条例只是用“应当”的字眼,而非“必须”、“不得”等强制性字眼,其界限模棱两可,很难对实际执行起到明确指导。
同样的问题也出现在《上海未成年保护条例》中。3月1日,作为首个将儿童安全座椅使用“入法”的省市,《上海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也只规定未满12周岁的孩子不能被安排坐在副驾驶座位,未满4周岁的孩子乘坐私家车,应该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
业内人士认为,上海、山东只做出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却未出台相应的执行细则。目前条例规定尚处在意识引导层面。但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执行,如果一部法从规定层面难以执行,很难说是成功的立法。
立法内容有待完善
记者了解到,立法之后,儿童安全座椅在上海地区的使用率出现一定的增幅,现阶段,上海地区儿童安全座椅的使用率接近四成,同比增长近两成。但相对国外一些国家90%以上的使用率还存在较大的差距。
以宣传、引导为主的推广方式虽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民众的安全乘车意识,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儿童安全座椅使用率低的难题。在美国,不给孩子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的违例者会被面临100美元~300美元的罚款。而目前上海、山东两地的条例均无责罚条款。
在国内,很多家长对孩子的乘车安全抱有侥幸心理,法律规定中缺乏明确的责罚条款,会间接纵容这种侥幸心理的存在,不能从行为上起到彻底的制约作用。
在推动儿童安全座椅强制使用全国立法的同时,我们也会通过各种推广渠道将儿童安全座椅正确的选购、使用知识带给更多的家长,希望有关部门能完善儿童安全座椅使用相关的法律细则,加强监管力度,让法律起到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