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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电子监控违法记录将实施省际转递

http://auto.sina.com.cn   2011年09月22日 14:26   新浪汽车综合   字号:

  9 月22日,笔者从四川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获悉,四川省公安交警部门发出通知,要求各级交警认真按照公安部交管局《关于开展交通违法记录省际转递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1〕198号)精神,从2011年10月1日之后(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采集的涉及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江西、广东、贵州、青海、新疆 9省车辆的违法记录实施省际转递,之前采集的数据不转递。

  四川省公安交警部门要求各级交警按照公安部交管局“决定从2011年10月1日起在包括我省在内的10个省、自治区之间,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采集的违法记录实施省际转递”的工作部署,从2011年10月1日之后(含)对我省交通技术监控设备采集的涉及吉、黑、苏、浙、赣、粤、贵、青、新9省车辆的违法记录实施省际转递,之前采集的数据不转递。

  四川省公安交警部门要求各级交警要加强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采集的违法行为证据的审核、比对,证据照片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要把照片与机动车数据库登记信息相比对作为确认违法证据的硬性制度,认真完善审核程序,加强制度建设,强化责任落实,切实保证数据的准确、有效;并严格违法信息采集的时效性,严格按照公安部105号令要求,在数据采集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核、比对、录入。

  四川省公安交警部门要求各级交警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公安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数据规则等技术标准和行政管理规定的要求,开展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排查,对采集数据格式、标准不达标的设备进行改造、升级,满足要求后方可继续使用,不能满足要求的一律不得使用。

  四川省公安交警部门要求各级交警在处理、在确认外省转递至本地的交通违法记录时,对机动车号牌号码采集错误、机动车基本信息、图片特征与数据库登记信息不符、机动车所有人能提供证据证明未实施该违法行为的,统一由各市州交警支队通过公安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提出修正申请,省交警总队审核撤销。对当事人出示证明交通违法行为在外省已接受处理的处罚决定书和罚款收据的异常情况,机动车登记地应通过综合应用平台数据同步功能更新数据。

  四川省公安交警部门要求各级交警要高度重视该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相关工作流程、规定、制度和责任的落实,并建立健全培训考核机制,加强对系统维护、使用和业务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业务素质。与此同时,省交警总队将加大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采集违法行为证据的检查力度,定期通报发现的问题,以此作为全年考评的重要内容。(卢学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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