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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停在泊位外 受罚上诉被驳回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16日 07:14   汽车007周报 字号:

  一位车主开车出行办事时,见停车泊位已满,便将车停在自认为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地方,结果被交警以停车违章予以处罚。该车主不服,起诉交警部门,请求法院撤销行政处罚。因一审法院判决维持交警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车主决定上诉……

  熊先生到图书城购书,看到图书城门前设有临时停放车辆的标志牌,但泊位都已停满。于是,他将车停在离临时停车标志牌10余米远的道路上,从停车位置来看,他觉得根本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30余分钟后,熊先生回来取车时发现车窗上张贴了一张违法行为处罚告知书。原来是交警巡逻时,发现在该路段有部分车辆未停在泊位上,影响行人正常通行,且驾驶员不在现场,交警对这些车辆进行了摄像取证,并全都张贴了违法行为处罚告知书。

  随后,熊先生到交警大队就此提出异议,该大队法制警官未认可他的异议,但告诉他:如果对处罚不服,可向有关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到法院起诉。

  一直对这起处罚持有异议的熊先生在事件发生的一年半后向法院起诉,将交警大队告上法庭,要求依据法律事实和法律规定撤销行政处罚等。

  庭审中,熊先生向法庭递交了一组照片,并称:从照片上看,其车辆停放位置并没妨碍其他车辆及行人通行,处罚决定书中所指“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与事实不符,交警大队依据处罚的法律事实不成立;其次,停车处除设有临时停放机动车标志外,并没有设置禁止停车标志,交警大队处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

  交警大队强调,该大队执法的主体资格合法、适用法律条款合法、证据收集合法等,并再三强调称,熊先生把车停在人行道的行为已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

  法院审理认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交警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并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熊先生将机动车停放在人行道上的停车泊位线以外,且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了其他车辆、行人通行,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交警大队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适用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对原告熊先生处以150元的罚款并无不当。至于原告诉称的证据并没有改变其违法停车的事实,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于4月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交警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一审宣判后,熊先生向南昌中院提起上诉。近日中院在接到上诉后,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车主的上诉请求,交警大队的行政处罚得到维持。

(编辑: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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