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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讲不清的维权争议点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9月15日 08:54  汽车007周报

  车辆提车时发现油漆被重新整形、新车行驶不到1公里发生了轮胎爆裂、在拿车时消费者发现车牌的上牌地换了个场地、欲付的定车费用却由于车辆迟迟不交无法获得退款……随着车市的火爆,一些争议性的维权案件正在呈现高发状态。

  四大讲不清的维权争议点

  文/许诚玮

  新车“整形”案集中爆发

  在近期本报接到的众多投诉案件中,消费者在新车提车后发现车辆出现过修补痕迹的案例正在呈上升趋势。9月8日,消费者谈先生给本报打来投诉电话表示,在去经销商处提车时发现发动机舱盖上有明显的油漆重喷现象,要求经销商给予换车。8月24日,消费者王先生投诉商家,表示自己购买的同悦汽车有过喷漆的现象。

  本报记者在对多起案件中进行采访时发现,消费者在新车身上发现的一些维修痕迹,大部分都是在运输途中造成的碰擦,经销商为了给消费者一辆新车,多会先行对车辆进行修补并重新整形,但就是经销商的修补让消费者不愉快。“我买的车到手就已经维修过了,这样还能算新车吗?”消费者谈先生说。

  据悉,针对类似的维权案件,在法律上和司法实践中也有着不同的判决结果。

  判罚1  经销商双倍赔偿

  因发现新购买的车辆曾经进行过维修,消费者张女士将汽车销售商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至法院。今年2月28日,张女士以13.8万元的价格从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雪佛兰轿车。双方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中约定:“保证所购车辆为新车。”同年5月13日,张女士在对车辆进行保养时发现车辆曾在今年1月17日进行过修理。庭审中,被告公司表示,张女士的车确实在运输中造成划伤,从而进行过维修,包括右前叶子板喷漆、右前门喷漆、右前门钣金等六项维修项目。送修人员是公司的业务员。商家表示,对于车辆曾进行维修的事已经在销售时明确告知了张女士,并在购车款上进行了优惠,且赠送了部分装饰。

  法院经审理认为,汽车销售合同中并未对车辆曾经维修有过任何约定,合力华通公司仅是基于单方保存的验收单,就主张其已告知张女士车辆存在瑕疵,不能够证明其尽到了告知的义务。而车辆销售价格和赠送的车饰是双方协商的结果,也不能证明张女士对车辆瑕疵有所了解,因此法院认定被告公司在销售车辆时隐瞒了车辆存在的瑕疵,已构成欺诈。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定折旧比例为车辆实际销售价格的10%,并判决合力华通公司退还张女士除去折旧费后的购车款12.42万元以及购置税1.24万元、服务费500元、保险费6060元,并加倍赔偿购车款13.8万元。

  判罚2  有维修记录商家无责

  同样也是发现新车曾有维修迹象,北京的周先生却遭遇到了不同的判罚结果。

  周先生花23.98万元买了一辆迈腾轿车,保养时发现有维修记录,为此起诉汽车经销商要求双倍赔偿;经销商称维修属“出厂准备”,修好的车可当新车销售。近日,法院判决,认可了经销商的说法,驳回周先生的诉讼请求。

  周先生2007年10月16日从北京运通博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了一辆一汽-大众品牌轿车,后来做保养时发现这辆新车竟然有维修记录。“向工商部门反映后,他们调查发现这辆车出厂就有问题。”周先生举出调查报告,上面写着该车发动机舱盖有0.5厘米凹形损坏,前保险杠、前叶子板有轻微脏物,按照判定该车属于B类物流致损车。周先生认为,经销商擅自更换汽车配件,以次充好,还没有告知消费者,属于欺诈行为。经销商并没有否认更换过汽车舱盖,其认为公司在厂家允许的情况下,购买原厂配件进行更换,属于“出厂准备”,不是修理,这一过程不需要告知消费者。

  法院审理后认为,运通博恩公司是一家销售一汽-大众品牌汽车汽车配件及汽车大修、总成大修等的专业公司,依据一汽-大众公司的规定及授权,运通博恩公司有权对出售前因物流致损的车辆维修,目的是达到一汽-大众商品车出厂检验标准,实质上是生产行为的一种延续。据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其他争议点

  除了新车发生过“整形”的情况在法律上存在争议外,以下三种情况也存在着争议。

  轮胎

  2009年8月,消费者赵先生为爱车买了新轮胎,第二天刚上高速路就发生爆胎,差点导致车毁人亡。赵先生怀疑新轮胎有质量问题,向轮胎经销商索赔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四千多元。经销商表示,轮胎是否有质量问题需经厂方检查,但按行规,即便检测出损坏的轮胎真有质量问题,也只能赔一个轮胎的钱,其他损失概不负责。为此,赵先生准备对轮胎企业进行诉讼。

  在维权事故纠纷中,最难判断的就是车辆的轮胎质量,目前我国并没有明确的轮胎保证期,由于轮胎损坏的原因有多种,所以在各种涉及轮胎鼓包、爆胎、开裂等争议中,消费者几乎很难获得赔偿。事实上,在目前的轮胎维权案件中,很少有消费者主动去法院审批,因为轮胎的爆裂原因很多,消费者很难获得一个确切的原因。在之前杭州所谓的爆胎第一案,最后也不了了之。

  提车

  一位消费者在约定时间内无车可拿的情况下决定退车,可是经销商还要求他为此支付2倍的违约金,消费者最后进行了投诉。

  近期投诉重点之一,是新车提车时间一拖再拖。在投诉时,不少消费者都反映在指定交车日期时,经销商无车可供,当与经销商理论时,才发现合同中规定的条款让他们无法正常维权。按照目前经销商的通常做法,在交车日期一栏中,经销商都不会写上日期,这样消费者在无车可拿时就无法和经销商进行交涉。同时,在各汽车销售合同上都明确写明:“由于厂家原因造成车辆延迟交车的,双方协商解决。”这个条款的确立就让经销商将无车可交的责任全部推卸给了厂家。而不少消费者同时发现,如果肯缴一定的加急费,能够比其他人更早的拿到车。

  为此,本报建议,消费者在定车缴纳车辆预定费用时,一定要仔细和经销商进行协商沟通,防止之后出现的各种纠纷。

  外牌

  消费者王先生委托经销商给新车上江西牌照,并支付了4000元上牌费,取车前,突然被告知江西牌照无法办理,要转上安徽牌照,而费用和江西牌照一样,“江西牌照和安徽牌照的收费会是一样的?”王先生认为,两者费用应该有所差别,经销商不应该收取同样价格的上牌费。可是王先生在查看自己的合同后发现,合同上并没有注明上牌的地点,仅仅注明了4000元的上牌服务费,最后他不得不向经销商妥协。

  今年第三季度的投诉案件中,上外牌的投诉率急剧增多,而且在外牌的上牌投诉中,消费者最终往往都会向商家妥协。记者发现,从今年下半年开始,由于汽车市场的销售火爆,上海户籍人员上外牌已经越来越困难,不少消费者在和经销商确定上牌地之后,转眼经销商给其更改了上牌地点。即使不满意这种做法,却多因合同中没有详细约定而无奈听从经销商安排。

(编辑:王延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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