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强调学生安全放首位 校车条例的尴尬
本报记者 姚建莉 上海报道
12月25日下午,针对江西贵溪造成11名幼儿遇难的翻车事故,教育部专门发文,要求“地方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务必把学生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切实把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人、落实到校,坚决避免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再次发生”。
当天,贵溪市滨江镇政府与死者家属签订交通事故协议,每个家庭赔偿48万元。同时,涉事农村幼儿园已被关停,司机也即园长周春娥被公安机关刑拘。
还是“黑校车”,还是超载。面对又一起事故,今年4月公布的《校车安全条例》(下称《条例》)似乎有些尴尬。
更尴尬的是,幼儿园校车并不在《条例》的覆盖范围内。
在《条例》起草过程中,曾提出“校车包括用于接送幼儿园、小学、中学等从事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的教育机构的幼儿或者学生”。不过,在最后的定稿中,校车范围缩小为“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非义务阶段的学前教育儿童,即幼儿园被排除在外。
一名参与《条例》起草的人士说,当时的政策思路是幼儿园应就近入学,“幼儿的稳定性很差,不建议坐校车”。
实际上,在国内率先使用“长鼻子”校车的浙江德清,幼儿园就不配备校车接送。“因为我们原则上是就近入学,而且是以公办为主,所有乡镇都有一所幼儿园,基本每个村都有教学点。”浙江德清教育局安全科科长张帆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
据张帆介绍,当地人数最少的教学点大概就五六名幼儿,都由县和乡镇财政解决全部费用,“而且德清公办与民办差距不大,所以少有跨区域就学的情况”。
然而,这样看似简单的“就近入学”原则到了湖北省洪湖市就是个“大难题”。经过近几年的调整,洪湖全市仅存市区一所公办幼儿园,另有65所民办幼儿园。“而且多数集中在乡镇的城区,村里较少。”洪湖市教育局副局长杨从明说。
“幼儿园和教学点布点都远远不够,有些教学点条件差得难以想象。”一名湖北地区的教育专家告诉记者。
《条例》强调的幼儿园以家长接送为主,在中西部贫困地区并不现实。
杨从明说,“幼儿只能走读,但现在的情况是没有校车,民办幼儿园根本无法生存。”幼儿生源少导致就近入学难以实现,部分贫困家庭连一个月两三百的费用都难以支付,幼儿园只能买质量较差的车,多几个小孩挤一挤。
要解决这些矛盾,中西部地区寄希望于中央和地方的财政补贴,但现实是,“《条例》的具体实施办法至今没有消息,补贴和税费减免也没有安排,我们现在的校车都处在严重亏损的状态。”杨从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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