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新规:保险公司应列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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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交通事故赔偿案件 保险公司应列为共同被告
■新快报记者 黄琼
从今日起,醉驾、毒驾或驾驶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被侵权人有权在交强险保额内获得赔偿;不仅如此,被侵权人还能同时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公司同时列为被告索赔。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司法解释共有29个条文,将于今日起施行。
通观全文,《解释》不仅对保险公司承担责任范围和强度作出了更高要求,更进一步将挂靠车、套牌车、转让车等相关人员纳入赔偿责任范围,保障被侵权人的损害得以最大化赔偿。
醉驾、毒驾出事交强险应赔
《解释》明确规定,在醉酒驾驶、无证驾驶、吸毒后驾驶以及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几种违法情形下,交强险保险公司仍然对受害人人身权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陆宇星表示,此次《解释》明确规定了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可在保额内要求财产损失、精神抚慰金等相关项目的赔偿。以往被侵权人要等侵权人从保险公司获赔后方能获赔,此举节省了被侵权人获赔的时间和难度。
同时起诉商业险可更多获赔
《解释》还规定,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并存的情况下,被侵权人可同时起诉二者成为共同被告。顺序依次为:先由交强险在保额内予以赔偿,再确定侵权人的侵权责任后由商业三者险予以赔偿,最后再由侵权人依法承担剩余的侵权责任。
陆宇星表示,此前被侵权人要靠侵权人来从商业三者险处获得赔偿,维权时间和难度都较大。如今,《解释》明确之下,被侵权人可直接从商业三者险处获赔,其不得推诿。
精神抚慰金最好先从交强险索赔
值得一提的是,商业三者险赔偿中并无精神抚慰金项目,因此陆宇星建议精神抚慰金最好先从交强险处获赔,再从商业三者险处获赔财产损失等。
以50万元的财产损失和5万元的精神抚慰金为例,如果从交强险中获得5万元精神抚慰金和5万元伤残赔偿金,商业三者险则可赔45万元财产损失,即可充分获赔;反之,若在交强险处获得10万元伤残赔偿,商业三者险不赔精神抚慰金,则获赔40万元财产损失后,剩下的5万元精神抚慰金就只能找侵权人去要了,增加了成本和难度。
救助无名死者可依法获赔
《解释》规定,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有关组织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法院不予受理;侵权人也不得以支付死亡赔偿金为由,要求在交强险保额内获赔。但有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个人,可要求在交强险范围内获得相应赔偿。
陆宇星表示,上述规定,有利于保障无名死者抢救人的利益,鼓励社会公众对被侵权人的救助。
套牌、拼装、报废车加重连带责任
套牌车、拼装车以及报废车等机动车上路行驶的现象,在现实中仍有不少。这些违法上路行驶的机动车不仅自身存在较大隐患,更为严重的是,此类机动车事故率高、危害大,给其他道路交通参与人造成了极大的风险。
《解释》明确规定,如果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同意他人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拼装车、报废车被多次转让的,则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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