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召回获国务院通过 上升法律法规高度
中新网10月22日电 日前《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召回条例”)已获得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这意味着原本的汽车召回已经从原来的“规定”升级为“条例”,上升到国家的法律法规高度。而此次“召回条例”的即将实施,被一些媒体和业内专家解读为汽车“三包”政策出台的前兆。
汽车召回十年终成“条例”
自2004年中国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以来已有近10年时间。这十年间,由于“管理规定”中缺乏相应的强制措施,致使车辆质量出现问题时,更多凭借的是车企自身的主动性。而此次通过的“召回条例”中相对于“管理规定”最大的变化便在于强制性召回。
该条例对相关部门判定的缺陷汽车产品拒不召回的,将被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款。针对如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质检部门缺陷调查的,由质检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企业处以的罚款额度,从现行规定的最高3万元以内提升到100万元以内。情节严重的,还将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按照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规定,若按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0%罚款的最高额度,即便是对于均价10万元的自主品牌乘用车,按照同一批次1000辆的保守估计数,企业也将面临“千万级罚金”。
汽车召回信息被指应更对消费者透明 或带动“三包”出台
有媒体评论认为,此次“召回条例”的颁布最大的受益者是消费者,但同时,也要为消费者提供更多更透明的渠道,对召回情况进行了解。
据《新京报》10月22日报道,目前,消费者关于产品质量的投诉一般向消费者协会、制造企业、销售商、工商和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机构提出。虽说投诉方式涵盖了目前主要交流途径,但汽车缺陷信息汇总方式还有待完善,部分问题未被发现。
报道中称,由于国内汽车消费刚刚起步,相当一部分消费者对车的了解不多,对车辆问题认知不够,有时会将质量问题混淆为使用问题,没有意识到质量问题才需要投诉;部分消费者对投诉渠道了解不多,或是仅知道一两个途径,有投诉障碍。此外,个体投诉需要面对“强大”的厂家,费时费力而且结果还不一定,这使得部分消费者选择退缩。上述多种因素掩盖或弱化了部分车型的质量问题,延迟或阻挡了缺陷车型召回,消费者只能自己为此埋单。因此,应让消费者通过不同的途径获知某一款车型质量的投诉情况,这样既可以让消费者对号入座反映问题,也可以起到使用提醒作用,减少安全隐患。
“召回条例”的即将实施,也使多年难产的“汽车三包”现出曙光。2011年10月,国家质检总局曾组织召开过“汽车三包”听证会,中新网汽车频道也邀请曾参与汽车三包政策讨论的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部主任王前虎前来进行政策解读。当时据传“汽车三包”政策最快将于2012年下半年实施,而此次“召回条例”的即将实施,被一些业内专家和媒体认为是“汽车三包”政策出台的前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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