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汽车召回再征民意 处罚力度有所下降
南都讯 记者朱中齐 节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上周继续征求意见。
本报记者拿去年7月份质检总局发布的《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对比条例发现,目前征求民意的条例要比去年质检总局发布的《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简单得多,去年的《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有六章五十二条,但此次征求意见的条例则仅有二十八条且没有章节之分。
在一些具体内容的规范方面,记者也发现今次征求民意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升级版”,要比去年质检总局征求意见的“升级版”所有松动。比如,去年质检总局的“升级版”规定,“销售者、租赁者、修理者等相关经营者应当建立相应的经营台账,如实记录经营的产品品种、规格、生产批次、数量、流向等内容。经营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但目前征求意见的版本却仅要求,“经营台账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维修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而在生产者、经营者的违规处罚上,尽管目前征求意见的版本明确了“最严重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但生产者、经营者可能更易违规的某些方面,处罚力度则相比去年的征求意见版本反而有所下降。比如,目前征求意见版本中,规定“生产者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的”,“由质检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租赁或者使用缺陷汽车产品,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款”,而去年质检总局的征求意见版本相关表述是,“主管部门责令生产者实施召回,生产者仍未召回的,未构成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进口,处以违法生产、销售、进口产品货值金额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此外,在纳入汽车产品召回的范围方面,此次的征求意见版本也与去年的征求意见版略有不同。去年版本汽车产品召回的范围,除了汽车和汽车挂车之外,还涉及底盘、儿童安全座椅等重要零部件,但目前征求意见的版本则仅列出了汽车和汽车挂车。
当然,新的征求意见版本对去年的征求意见版本也有了完善,比如说对轮胎的召回。目前征求意见的版本明确,“汽车产品出厂时随车装备的轮胎存在缺陷的,由汽车产品的生产者负责召回;未随车装备的轮胎存在缺陷的,由轮胎的生产者负责召回。”
对生产者和经营者需要召回的汽车产品“缺陷”的描述,目前的征求意见版本也更科学,对有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设计、制造、标识缺陷,也纳入召回范围。
■简讯
记者上周从国家工信部获悉,去年底,国务院正式发布了《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 2015年)》(下称规划)。根据该规划,未来4年内我国将大力推动自主品牌汽车发展,鼓励优势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形成3-5家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前10强企业产业集中度达到9 0 %.2015年,节能型乘用车新车平均油耗降至5 .9升/百公里,同时新能源汽车的累计产销量要达到50万辆规模。(朱中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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